我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和李某建立劳动关系,因为是特色面点师,所以就想与他签订三年的合同,可是李某坚持不签合同只要工资,并且写了书面证明(后来知道这玩意没用法律不承认),事前约定月工资总额为3600左右,一个月休两天,工作时间也一并告知,且公司免费食宿,当时他答应并正式入职。 在职期间,李某每月2天正常休,并且他刚来时候请假去北京办关系,请假三天,当时公司还给他报销火车费,后来还有一次请假5天回老家(这些都有考勤书面证明)。这把天假期都没有扣工资。 直至5月31日,由于李某每月都请假很不稳定,并且面点口味客人反应并不好,于是公司与他说明原因并请他离职,他当时已经答应并且退宿离开。 6月13日,李某听其一家乡(陕西)某劳动局朋友“劝说”,对我公司提起仲裁起诉。 以下是申请人的申请书: 请问,HR该如何为公司在有理有据的条件下,将补偿金减至最低? 明天就去了,请各位帮帮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