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问题想请教大家: 一、劳动合同法 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现在一些小公司人员只有10来个人,甚至不足10人,没有成立工会,那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没有通知工会的情况下,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如果是,在不成立工会的情况下,公司如何做,才能做到合法解除? 二、公司本来设有食堂,食堂有两个工作人员,现在公司要撤销食堂,公司以撤销食堂为由,解除这两个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属违法解除,在不安排这两个员工到其他岗位的情况下,如何合法解除这两个员工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