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中人网
›
门户
›
(帖子请放到下面的两个分类)
›
HR专业交流讨论区
›
查看内容
仲裁好还是诉讼好?
2012-7-31 17:40
|
发布者:
蟹蓝
|
查看: 377
|
评论:
14
|
原作者: 白羽青眸
摘要
: 朋友被公司辞退了,具体的辞退报告还没有出来,据说是因为上班时间聊天被大领导发现了,然后说必须辞退,并且还没有补偿,公司的相关规定是:上班时间做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例如聊天、打闹、打开无关的网页等,每次 ...
朋友被公司辞退了,具体的辞退报告还没有出来,据说是因为上班时间聊天被大领导发现了,然后说必须辞退,并且还没有补偿,公司的相关规定是:上班时间做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例如聊天、打闹、打开无关的网页等,每次罚款50元,相关经理罚款100元。现在合同期内,今年7月合同到期,但是今年4月已经续签合同三年。
请问,如果要维权的话,是打仲裁好还是诉讼好?哪个处理时间比较短?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收藏
分享
邀请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31号
2012-7-13 14:18
劳动争议案件先裁后审,没得选。
引用
快乐东方
2012-7-13 14:44
先仲裁,单位直接开除是违法的。。。
引用
忆思
2012-7-13 16:09
先要上仲裁的,然后再采取其他措施
引用
ltl3525
2012-7-13 16:32
第一、和楼上的一样:必须先仲裁再诉讼;
第二、制度有问题“罚款”字眼不妥,而且如果直接这样“辞退”属于违法的;要给的话就是赔偿金了,不是补偿金;
第三、注意保留证据,别随便签字
祝好运。。。
引用
糖糖2003
2012-7-13 16:40
个人觉得上班聊天被发现的话就按规章制度来处理
为何要直接辞退还没有补偿金呢?若直接辞退是违法到时候不单单是补偿应该是赔偿金
貌似该公司有点顶真了,真正的原因应该不是聊天那么简单吧
要维权当然先仲裁
诉讼是后续的事情
建议协商解决吧
引用
sawata
2012-7-13 16:52
调解、仲裁,然后才能到诉讼啊
噢,企业也没有罚款权呢。。
引用
ycdbkun
2012-7-13 17:11
首先,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你可以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凭此就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单位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所在单位支付赔偿金(按经济补偿的二倍标准),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引用
蒲墨
2012-7-13 17:37
聊天这种事儿不至于到辞退这种地步吧。公司有点过分啊
不过话说回来了,即使你朋友仲裁赢了,继续留在公司?以后的工作也不好开展啊
引用
欧阳倩
2012-7-13 20:16
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聊天会辞退吗?如果要走程序,只能先仲裁,一般会先调解,调解不成再仲裁,仲裁不服才上诉。
引用
青子衿
2012-7-14 14:42
只能先仲裁
要是什么事都堆到法院去,法院不得忙死
这些事情走行政程序就可以,不必走法律程序
引用
很小的蚂蚁
2012-7-14 16:44
去法院起诉,你必须要提供劳动仲裁的单子才行,而且起诉的内容,也是仲裁里面的那几条,不能再另外加的,所以还是先去劳动仲裁。
引用
老北京
2012-7-14 23:36
路过学习
引用
李媛
2012-7-16 15:31
路过。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提交的资料:(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 劳动仲裁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当然你们是属于劳动者;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其他的情况要看当地法院如何需要???、
引用
阳光里的清水
2012-8-2 22:24
恩,学习了!
查看全部评论(14)
评论
相关分类
HR专业交流讨论区
数据信息共享交换区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