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许久没联系的朋友,突然在qq上跟我说话,聊了一下他的情况。一聊,才觉得问题不太简单。接下来把情况转述一下,希望各位也谈谈高见。 这个朋友之前是在一家灯饰公司做销售员,待遇一直比较一般,并且公司经营情况也不是很好。于是这个朋友就离职了,去了另一家灯具公司做市场拓展,待遇比灯饰公司要好一些。但是这家企业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其他方面也不是很规范。半年后,经过再三考虑,他就离开了这个半导体公司,裸辞了。 这时他恰好听说原先的那家灯饰企业在他走之后,销售工作一直缺人手。之前的部门经理也找到他,表达了想让他回来继续工作的想法,并承诺原职位并尽量给与适当加薪。这个朋友毕竟在那里做了2年,有了一定的人脉,也对公司有些感情。此时公司经营情况已经有些好转,并且部门经理为此事也亲自出面了,就答应了。 回去之后,签订了一份五年期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承诺自己合同期内放弃辞职的权利。一开始,确实像经理承诺的那样,原职位不变,还予以一定的加薪。但是一年多以后,这个灯饰公司的经营状况又出现了严重问题,市场严重萎缩,员工薪酬待遇整体下调了一些,公司部分中高层和销售人员也跳槽走了。这个朋友也觉得公司前景更加不妙,想再次离开;但是又觉得对不住把他招回来的部门经理。并且合同里面自己也承诺了合同期内不辞职,现在想走,担心会不会承担一些法律责任;一走了之的话,离职证明又拿不到。 看了这个事情,请问各位有何高见或者感想?还有,那份不辞职的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