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想与一个十级工伤员工(新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发生和认定的工伤)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向劳动局咨询却被告知,因为工伤发生在原工伤保险条例生效期间,根据原条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知道是否正确,请各位指点指点,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