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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不胜任岗位的调岗问题
2012-8-13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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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蟹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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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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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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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dongli428
摘要
: 有一问题想请教各位HR高手: 公司如果以不胜任岗位为理由,调离员工原有岗位及降低工资,是否可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提出辞职,是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 ...
有一问题想请教各位HR高手:
公司如果以不胜任岗位为理由,调离员工原有岗位及降低工资,是否可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提出辞职,是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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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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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pc01
2012-8-13 13:24
如有客观的证据证明因员工身体、个人能力等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新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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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angju
2012-8-13 13:53
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吗,培训了吗,调岗了吗?员工主动辞职是不用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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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dlhr
2012-8-13 15:38
本帖最后由 zzdlhr 于 2012-8-13 15:41 编辑
1、公司以不胜任为由,必须有证据来支持公司的说法,比如说绩效考核结果表,员工签字认可等,如果确实因为员工不胜任,要进行培训或者转岗.
2、员工如果主动提出辞职,辞职理由是因个人原因的不需要补偿(要有书面的东东),如果是因为降低工资,转岗这些原因导致员工主动离职,应该支付补偿金。
参考法律,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下面是第四十条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引用
旭旭8
2012-8-14 09:10
有凭有据,不是口头上说不行就不行的
引用
王梦郡
2012-8-14 10:35
嗯 学习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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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宅来了
2012-8-14 11:10
不胜利岗位为由,必须要求做好平时的绩效考核工作,如果依据足够及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支撑的,是可以根据公司整体安排,调离岗位及安排新的岗位。但这种岗位之间必须是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的,不能存在恶性的打击报复、违背公正、公平原则。
如员工在这种情况下,仍不接受自愿提出辞职的,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一定要确保员工的辞职信或相关证明上,一定要显示员工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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