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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因为入职时间长短扣押产假工资

2012-8-15 13:55|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435| 评论: 7|原作者: ygmolly

摘要: 我是江苏省的,我们这边医保中心规定生育保险交满10个月才可报销,老板问公司是否可以出个规定说“凡进公司未满10个月的,流产假或产假只按病假处理,不算产假”? 请教这样做合法吗? ... ...
我是江苏省的,我们这边医保中心规定生育保险交满10个月才可报销,老板问公司是否可以出个规定说“凡进公司未满10个月的,流产假或产假只按病假处理,不算产假”?
请教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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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yangliuliu 2012-8-15 10:09
我也想知道答案,我们也遇到此类问题,但我们的操作是按产假做的
引用 mhl0120 2012-8-15 10:16
明显不行!
引用 sawata 2012-8-15 10:23
当然不行了啊
流产假和产假国家都有规定的啊
引用 ygmolly 2012-8-15 10:25
我也跟老板说不行,老板反驳我说“凭什么医保要满10个月才给报销,那我现在是帮她们交保险的,未满十个月,跟公司不搭界的,是她们自己的问题,这钱公司不出的”
引用 emilylml 2012-8-15 10:49
不满十个月之石赞不报销吧,到时候国家是要补报的。还有千万不要在孕妇身上想主意,企业大忌!!!得不偿失!肯定会弄到劳动纠纷!
引用 南极人 2012-8-15 11:29
      首先、政策规定10个月肯定是有道理的,楼主还是了解一下具体的政策,对于这种情况,很多地区都是这样规定,企业先行垫支,待社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给企业后,用人单位再根据两者差额,社保基金支付的多于企业垫支的,多余的部分应补发给劳动者,社保基金支付的少于企业垫支的,企业全部留存即可。
      其次,建议直接咨询社保部门或人社局,看政府相关部门是如何回答的。然后再做处理。
      最后,以本人的理解,如果企业不先行垫支的,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嫌疑。因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由此可见,产假期间的工资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至于社保基金应支付的,应按照差额原则另行处理(是叫生育津贴而非产假工资,二者概念略有不同,生育津贴是基于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而产生的津贴,主要用于减轻用人单位在履行缴纳保险的义务后的负担)。   
引用 芝士苹果 2012-8-21 13:40
这种做法当然不行。政府规定是连续交满10个月,不是在这个企业缴10个月。如果这名员工,即使入职2个月,但之前公司已缴足8个月,并是连续的。这样她完全可以享受产假工资。产假工资是社保局支付的,和公司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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