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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收集整理的劳资纠纷总结报告

2010-10-25 10:10| 发布者: 社区管理员| 查看: 1360| 评论: 15

摘要: 星期八将自己通过网上收集学习过的律师处理劳资纠纷总结报告,整理成文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对HR的工作有所帮助和提升: 1、关于辞退的司法解释 劳动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 ...
星期八将自己通过网上收集学习过的律师处理劳资纠纷总结报告,整理成文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对HR的工作有所帮助和提升:

1、关于辞退的司法解释
劳动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情形也称之为过失性辞退(也称之为即时辞退)。
注:
A、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其中对试用期的法律解释为,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天,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在1年以下2年以下的,6试用期不超过60天。[版主提问,这样的解释对吗?]
B、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但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认定)
如要即时辞退在职人员,必须将该人员违纪或工作失职的证据准备齐全,并且这些证明须有被辞人员签字确认。也就是说公司随时记录员工的工作表现(包括好的和不好的)并且发出相应的公告张贴出去。公司必须健全规章制度且必需公示,在实际工作中公司要严格执行制度。而个人也要随时保留相关记录,涉及到比较重要的与已利益相关的文件资料一定要慎重签名。
2、律师的选择及办案方式的问题
涉及到法律的案子,律师的选择尤为重要,因为律师不是万能的,他们也存在着在某个法律领域比较权威,如有的精通合同法、有的精通房地产法、有的精通婚姻法,有的精通劳动法等。他们也许是办理其他经济纠纷或合同纠纷案件的专业人员但未必是办理劳资案件的能手,在请他之前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需要对所请的律师做侧面了解主要是看其职业操守和过住代理过的劳资案件成功率。
选择专业的律师是案子成功的一半,并且在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将自已的一些要求写进去比如:律师要定时书面向聘请方报告案子进度、如发现有对委托方不利的事及时知会委托方并与委托方商讨对策,必须将先起诉书或答辩书交委托方最高管理者认可后才可提交法院,在支付费用是最好采取分期付款。这也是对律师敬业的一种约束。律师界有一句名言‘最危险不是对手而是你的当事人’故他们为了保护自已都会在询问事件始末后会及时做好笔录给你签名确认。故我也想就此来说话‘危险不是来自你的对方而是来自你的律师’在律师送给你签收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注明是什么时侯送达的,并请他签名确认。
3、公司在遇到劳动纠分案子时,应先评估一下是否有胜的几率,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评估:
A、公司辞退人员的理由是否充分,证明是否齐全
B、被辞退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是否是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C、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是否公示,被辞退人是否知晓(此点可通过阅读签名或制作员工手册,但员工手册的分发要有员工签名记录)
D、在辞退信中不能有涉及薪资概念
最后星期八建议各位从事HR的朋友平时多看看〈劳动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电子签名法〉等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

本帖最后由 我爱书 于 2010-10-24 17:3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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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子非鱼_xy 2010-10-24 09:51
如果企业中止劳动合同的,说白了也是就企业解聘的,除了经济补偿金外,是不是还应当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公司至今没有支付过赔偿金,曾经有被解聘的人来讨过说法,但是被我们用一些上班迟到旷工等一些违反劳动纪律的说法搪塞过去了,但是对于这一块在法律上的解释还是不太明白,请高人指点!
引用 TOHEY 2010-10-24 13:19
回复 2楼 子非鱼_xy 的帖子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分多种情形,满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也不需支付补偿金。详细请阅《劳动合同法》39、40、41、42、46、47条的规定。
引用 anchortools 2010-10-24 13:23
是要学习的,这样遇到事才不会乱
引用 嘿宝猪 2010-10-24 16:24
很好啊~~谢谢楼主~~
引用 嘿宝猪 2010-10-24 16:31
D、在辞退信中不能有涉及薪资概念  

请星期八再对这点做出具体一点的说明行吗?
引用 suzie928 2010-10-24 17:53
感谢分享
引用 小差火 2010-10-24 18:27
有点理论性!
引用 雪中鹰 2010-10-26 10:00
“其中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天”这条源自何处啊?三个月至一年的合同,试用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就可以了啊
引用 四眼仔David 2010-10-26 10:11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天,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在1年以下2年以下的,6试用期不超过60天”----这个不正确吧?
应该是“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的或无固定,不超过六个月”
引用 mypangdog 2010-11-6 16:57
感谢楼主的分享  在保护员工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企业利益。
引用 wadyw 2010-11-6 23:13
学习,谢谢
引用 xiaoyouzi123 2010-11-6 23:40
学习了,好好学习
引用 jojohile 2010-11-23 10:54
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的或无固定,不超过六个月”,没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天",这条又是出自哪里呢?
引用 fuzingzing 2011-5-3 10:59
谢谢楼主!
引用 Jon_CD 2011-5-3 11:14
对于楼主的试用期固定,怎么跟劳动法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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