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保监会关于营销员的管理体制改革也终于出台了 实际上,在一年之前各保险机构已经收到了相关的调查通知,并将在浙江、深圳、湖北搞试点。 关于保险营销员的管理,相信对保险行业尤其是寿险行业略知一二的就知道,寿险代理人属于高流动性行业,而且是多数又属于兼职工作。因此,管理起来是十分的困难。 目前的管理体制下,代理人与保险机构属于代理关系,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而我国多于保险代理人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又多有缺失,一般借鉴一般民事法来做相关的处理。 第一,来设想一下将来的改革思路 按照个人的理解,将来的寿险代理人将采取如下几种方式进行。 1、保险机构设立控股的销售子公司,并将所属的代理人转移过去 这一思路可以很好地解决用工年限问题,并为今后的顺利解决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等劳动纠纷埋下伏笔。缺点在于如果是全资子公司,关于用人单位的鉴定上,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偏向于劳动者而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 2、全部转移至其他保险销售机构,如专业中介、经纪公司 这一思路可以很好的规避用工风险,但是如何管控代理人就是个问题。一旦代理人管理失控,那么后期的客户管理更是道难题。再加之保险机构与非控股的销售公司之前的关系,将给保险行业的管理、发展带来极大的困难。 3、采取以上两点的杂糅 (1)将业务品质优良、产能较高的业务人员转移至公司设立的保险销售机构 (2)将其余人员转移至中介机构、经纪公司 这一思路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而且可以以此激起一股业务竞赛,毕竟人人都想留在原来的保险公司,而非被转移到其他销售公司。 总之,不管采取什么方式,保险代理人一定会转变为由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管理的员工。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所以,对于保险机构而言,一定要做好事先的准备,一来防备由于业务不达标而被辞退的代理人的经济补偿经的给付问题。这就看各公司如何设立薪酬结构,既做到有极大的激励性,又要防备一旦公司出于业务压力将其辞退时需要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一般而言,业务品质好的,基本上能拿到3倍以上的社平工资。 所以,一旦营销员体制改革真正实施,将给保险机构带来非常大的压力。 根据中国新闻网转载金融时报的消息,截至2010年一季度,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2928150人,其中,寿险营销员2569490人,产险营销员358660人。 什么概念?一般来讲,按照中央财大郝演苏教授给出的大致数据:该行业人员淘汰率每年达到70%。 按300万人计算,一年的淘汰人员高达210万,假设各家保险机构将来可以做到薪酬结构中,将来用于计算经济补偿的基数为最低工资,那么按照目前的最低工资最高档870元计算,210万人即时只给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就高达18.27亿。 第二,激励效果(代理人制VS员工制) 我们知道,如果是员工制的话,以北京为例,企业缴纳的五险一金是20%(养老)+10%(医疗)+1%(失业)+0.8%(生育)+0.5%~2%(工伤)+12%(住房公积金)。 企业需要额外支付的成本是工资的44%到45.8%之间。 而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为8%(养老)+2%(医疗)+0.2%(失业)+0(生育)+0(工伤)+12%(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纳的共计是工资的22.2%。 而目前的寿险代理人企业给出的成本仅仅是佣金,而代理人个人再从佣金中支付营业税、营业税附加(A、城市维护建设税;B、教育费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 三项税种中,营业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的3%,三项合计为5.5%。 关于个人所得税,代理人与员工是一致的,也不存在比较。 因此,如果要取得同样的激励效果,代理人制度下,如果企业付出10000元的成本,代理人在个税前收入是9450。而在员工制下,10000元的成本,首先要拿出44%的五险一金单位部分,剩余5600,再拿出22.2%为个人缴纳五险一金即2200,因此员工的税前收入只有2200。 即便把五险一金个人部分也看作是员工的收入,那么也只有3%(单位养老部分划入个人账户)+22.2%=25.2%的非现金收入,也只有2520元。而员工获得的利益时2520(非现金)+2200(个税前现金)=4720元。 因此两者的9450(代理人制)VS4720(员工制),两者激励效果就显而易见了。 结论 员工制将给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代来一定的阻力,这也将为我国保险行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定基础。毕竟保险行业尤其寿险行业从92年友邦开始至今的18年,寿险行业一路高歌猛奏,确实需要暂缓脚步,休整旗鼓,为“好”的发展打基础。 写于二〇一〇年十月 PS.购买保险三大股的投资者应该略微考虑一下该政策的资本市场效果。 笔者会在后期再附一份该政策对三大上市险企的影响,以供大家讨论。 欢迎大家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