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说背景: 该员工5年前入职的,员工考虑到自己的社保由上家单位全部缴纳,而在新单位缴纳社保的话,需要承担个人社保部分,公司考虑到用工成本也同意了不交社保,员工当时有书面承诺是个人不缴纳社保。 现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本人次责,要申请工伤。还好,公司给这个员工买了意外伤害险。 再说说节点: 此情况下,公司意识到不缴纳社保的风险,再次要求员工缴纳,员工还是不缴纳,我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该员工,公司愿意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这次工伤。 请各位判定,并阐明法律依据,谢谢! 该贴已经同步到 小差火的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