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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工商生死时

2012-10-25 10:49|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771| 评论: 57|原作者: 小小香儿

摘要: 近日,山东济宁市民杨先生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不治身亡。料理完后事,家属却被告知: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按照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这也引发了人们对工伤认定 ...
       近日,山东济宁市民杨先生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不治身亡。料理完后事,家属却被告知: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按照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这也引发了人们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讨论。
       杨先生今年51岁,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中午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工友们赶紧把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家属希望能救活他,医院也尽了最大努力。但4天后,杨先生还是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家属希望能给他申请工伤待遇,于是委托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的李强律师代为申请。李强到用工的建筑公司、劳动部门交涉后,对方给出的答复是:杨先生在48小时后死亡,不视同工伤。而如果认定了工伤,其家属将获得二三十万的补偿;认定不了,仅能获得二三万元的殡葬费补偿。其间差距就因为这48小时。
       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律师李强表示,对于工伤的认定,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的伤害,而不是发生疾病,把“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而48小时的限定,用意也很明显,就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但李强认为,“48小时”的限制,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抉择,更让一些不良的企业钻了空子,故意拖延治疗时间,最后躲过工伤的认定。甚至出现了,企业“积极”抢救,家属“犹豫不决”的情况。
       专家呼吁放宽“48小时”限制保护劳动者权益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劳动者工作强度加大,“过劳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产生质疑。
       李强表示,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抢救超过48小时是比较常见的,针对这一情况,法律是否可做出一些补充的规定,对原本比较刚性的48小时进行修正,例如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可以放宽不受48小时限制。
       专家认为,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后能够得到救济。以“48小时”来划分是否属于工伤,并不恰当,应当尽可能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做出修改。?(据中国广播网)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对于这样一条规定,到底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还是给企业有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呢?这样的情况可能每天都有在发生,难道每次都是以超过48小时为由就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吗?对此规定,您怎么看呢?到底要怎样才能既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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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liubiao1013 2012-10-24 12:03
太欺负人了!
引用 shuangju 2012-10-24 12:07
只能让国家改政策,不改48小时就是一个死限
引用 hejinqian 2012-10-24 12:46
这个时间是很难划出界限的
引用 fanyehai 2012-10-24 13:08
我们公司也有类似的事情,不过既然有明确规定就只能遵照执行!
引用 lb168 2012-10-24 13:25
不合理  ~~~~~~
引用 景逸轩 2012-10-24 13:26
纠结的事
引用 飘摇在都市 2012-10-24 13:37
就因为有了48小时的限制,才会致有些家属在最后一刻拔管子放弃治疗,只是为了能认定为工伤
引用 宠着小猪 2012-10-24 13:49
听天命尽人事!
引用 tigerben 2012-10-24 14:06
现行规定下,这情况实属悲剧。
引用 蟹蓝 2012-10-24 14:23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种规定是具有强制性的,同时也有其局限性,而我们所希望的是在人代会上可以完善这个法律规定,但是现阶段只能无条件执行
其次从道德的角度来讲,我们是同情死者的遭遇的,因为大多数打工者的薪水很低,一般都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突然发生这种事情势必会对这个家庭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根据48小时来得到赔偿金.
综上所述,可以建议国家在制定此条规定的同时,增加若干说明,由国家进行慰问性补偿,并完善此条法律规定.要知道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缺少任何一方,那就会对群众对国家,对社会的归属感将大打折扣
引用 如烟如梦 2012-10-24 14:23
有一种说不出的痛。政策这是ZF制定的,我们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
引用 方西 2012-10-24 15:57
应当作个时间界限,但48小时是否有科学的科学依据是什么?
引用 惠and惠 2012-10-24 17:07
今年4月份我们公司就遇到员工在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在2小时内死亡的,就认定为工伤了。
没有案例企业那么幸运。
我认为48小时的界定是经过医学论证的吧,不然单位真的太倒霉了,要死那人治了几年才死的,那难道也要算工伤吗?
引用 s80s1b27 2012-10-24 20:04
既然有了规定,就要执行,企业的负担也不轻啊
引用 前进的蜗牛 2012-10-24 21:14
沉默的48小时。48小时之内是一条人命,48小时之外仍然是一条人命。如果超过48小时就要看企业怎么处理了。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这多少有点空子的,希望法律也能够逐步完善吧
引用 LiuLiu168 2012-10-25 09:32
飘摇在都市 发表于 2012-10-24 13:37
就因为有了48小时的限制,才会致有些家属在最后一刻拔管子放弃治疗,只是为了能认定为工伤 ...

很残忍,很悲哀!
引用 常理 2012-10-25 09:50
主要是应该明确48小时的依据是什么?
引用 xiewl 2012-10-25 10:52
工伤保险法就是这么规定的,这种事情已经发生过多次,社会各界也进行过讨论,但规矩没有修改前就得按章办事,法律法规需要全民普及,让劳动者懂得如何维权
引用 蓝色蜻蜓 2012-10-25 15:29
员工有员工痛,企业有企业的痛。类似属于自身疾病突发的,应该有个时间限制(48小时是不是合理应当由医学认定,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时间限制争议太大,企业也承受不起。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疾病的掌握,每年体检,有类似疾病的,应当提醒治疗,密切关注,严重的,应该请他们回家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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