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有争议 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案例简介:死者梁某原在深圳市某设计院任高级工程师,1994年7月退休,同年9月由该设计院返聘继续工作,她的丈夫还是该设计院的副总工程师。当时她同设计院双方约定,梁某如因工致残、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当月梁某因公到广州出差,遇车祸死亡。经该设计院、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以及死者的亲属与交通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赔偿梁某亲属10.6万元。该设计院及其主管单位共同对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处理:第一,让梁某的长女曹某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退休员工死亡的保险标准领取抚恤金4338元,丧葬补助费2037元;第二,垫付治丧期间梁某亲属的机票费、治丧费10091.6元;第三,给梁某亲属补助12000元,并扣除已垫付的机票费、治丧费,实付其亲属补助2000元。曹某对此处理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第一,梁某的死亡应按因工死亡处理,用人单位应补差(现待遇与因工死亡待遇之差);第二,根据深圳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梁某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母亲(侨居海外)、子女(最小的次女已满18周岁)。这些人应享受抚养生活补助费。 仲裁结果:1.该设计院补发申诉人的抚恤金、丧葬费差额11000元,差额一年期利息1000元;2.该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负连带责任;3.驳回申诉人抚养梁某父亲、母亲、次女的申诉请求;4.仲裁费490元,申诉人承担190元,被诉人承担300元。 申诉人:曹某,死者梁某长女 被诉人:某市某设计院,系返聘死者的单位案情: 申诉人对被诉人作出关于梁某的死亡待遇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1.梁某的死亡应按因工死亡处理,用人单位应补差(现待遇与因工死亡待遇之差);2.按某市工伤规章的规定,梁某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亲、母亲、子女,应享受赡养和扶养生活补助费。 调查核实情况: 死者梁某原在某市某设计院任高级工程师,1994年7月退休,同年9月由设计院返聘继续工作,双方约定因工致残、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当月梁某因公到某市出差,遇车祸死亡。经被诉人及死者的亲属与交通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赔偿梁某的亲属10.6万元。 被诉人对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处理:1.让申诉人曹某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退休员工死亡的保险标准领取抚恤金4338元,丧葬补助费2037元;2.垫付治丧期间梁某亲属的机票费、治丧费10091.60元;3.给梁某亲属补助12000元,并扣除已垫付的机票费、治丧费,实付其亲属补助2000元。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1.梁某的死亡是否按因工死亡的待遇处理:2.梁某的扶养生活补助费应如何认定 这是个老案例了,我还是想听听结合现在最新的相关制度规定及法律,对本案例的最新诠释及处理意见。谢谢大家,欢迎大家各抒己见,一起讨论一下,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