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内容是这样的 2011年申请人怀孕,2011年10月3日,申请人在医院生产。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怀孕期间一直以申请人怀孕不方便上班为由要求申请人辞职,申请人不同意。2012年1月1日申请人休完产假之后回单位上班,201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2012年4月1日起必须到电玩城报到上班当服务员,并要求申请人上夜班,同时表示若不同意工作安排,可以提出辞职。申请人提出自己尚在哺乳期不能上夜班,变动岗位不合理,而且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不同意变动。被申请人当即表示夜班肯定要上,如果不去电玩城上班,公司也不会安排其他岗位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2年4月1日停止安排申请人工作,变相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公司开庭的时候,说是我本人自动离职的,但是我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公司的离职通知书和邮件等…… 现在我应该怎么做,请指示,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