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部门主管到HR部门,说有一员工工作态度不好,不适应现工作岗位,与该员工谈过话了,也不同意调岗,所以他们协商月底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按法规这个员工解除应该两个半月工资作为补偿,外加一个月代通知金)。 HRM对此有些疑虑:补偿金金额少于法律规定,员工为何能接受?所以后与用人部门主管沟通,确认员工对此没有问题,签字拿钱走人就可以了。 HRM仍不太放心,与直接上司确认,她是否知道此事,且协商金额是否也知晓。 回答,知。但因协商解除的原因不明,所以建议用人部门别外写个说明(说明解除原因及协商结果)。 故此用人部门的说明经HRM盖章后交到总经理,其中HRM说明该员工的情况,协议解除补偿金额及法规应支付补偿金额。 总经理在说明上批示:“请按照流程申请” HRM理解为这个说明写得多余,(公司惯例:用人部门协商,签解除协议,办理离职,月底HR部门结算工资及补偿金)。将此说明及解除协议一并呈与总监,总监指示,员工签字,离职申请与协议一并上交总经理盖章。 总经理看到离职申请表后,将HRM叫到办公室训话: 员工手册中说明公司解除要HR部门查证解除原因,HR部门不作为。 在此事件中HRM过多的考虑刚到公司不足一月,按照公司惯例处理较为妥当,且每一步均请示直接上司。(只是在每一份说明及离职书上设计上均无总监盖章之外,因总监为财务总监兼职,故HRM盖章后直接就是总经理盖章)。 请各位帮忙分析,个中问题,以便及时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