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8日,是某公司送货员张某进入A公司的第22天。这天他和往常一样到达仓库准备运货,就在进门时,电动三轮(张某送货工具)碰倒旁边同事的电动车。于是,张某坐在车上,一只脚伸出车外,俯身去扶。就在这一刹那,张某由于职业习惯,手放在启动把手上,俯身时将启动把手往前带动了一下,电动三轮车突然启动,撞向仓库立柱,将张某伸出的脚撞成粉碎性骨折。 当天,主管陈某赶到现场,立即将张某送到医院治疗,并用货款垫付医疗费,前后共计花费31000多元。10月18日,张某出院,回家休养。医生叮嘱,6个月内不能负重行走,12个月后根据复查情况,可拆钢板。11月1日,张某家属到A公司递交索赔申请,罗列一次性伤残补助9个月,医疗补助16个月,就业补助8个月,误工费18个月,合计3320X51=169320;护理费18个月X120,营养费18个月X50,交通费3000,住院伙食及补助3000,后期治疗12000,共计279120元。 备注:1、张某入职未满1个月,未签署劳动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 2、2012年当地社平工资为3318 问题如下: 1、张某该事故是否应判定属于工伤? 2、该事故公司应承担多大责任? 3、张某索赔是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