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手解惑!!! 公司不大,在9月、10月发薪日之前公司分别发了两条通知,内容大致都是是“因为公司货款回收不及时,公司决定缓发员工工资”(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激发销售部门催收货款的积极性) 作为人力资源助理,我想领导反映说这属于无故拖欠工资,是不合法的;如果公司真实账上没钱了要缓发工资的话应该有一个与员工协商的过程,经过我两次的反映,领导任然没有采纳我的建议,最终仍然缓发了员工工资(但都是缓发了几天,五六天)。 我的根据是《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的第五章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请高手相助:1、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已经违反规定; 2、如果今后员工想要以此索取赔偿金,公司是否必须得赔; 3、如果索赔,这样的情况是否有时间限制(如一年或者半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