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板规定转正后才开始给交社保,我看劳动法、合同法、社会保险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即签订合同、缴交社保。现在很多公司都没按规定操作,转正后才给交社保。我是做人事的,也提醒老板了,但公司还是要转正后才给员工交社保。好无奈啊。。。 案例:A员工(外来)2012-9-27入职,试用期3个月。如果按法律规定是应该填写:入职日期:2012-9-27、劳动合同起始时间2012-9-27——2015-9-28(试用期3个月)、用工报备和地税网-社保增员中的劳动合同签约时间2012-9-27。 我想问:如果此员工转正后(2012-12-27)才给交社保,入职日期、劳动合同起始时间、用工报备和地税社保增员这几个时间,公司人事应该怎么填写才能减少风险? 可以这样填写吗?入职日期:2012-09-27,劳动合同起始时间2012-9-27——2015-9-28(试用期3个月)、用工报备和地税网-社保增员中的劳动合同签约时间2012-12-27。 有更好的分享一下,求详细解答,先谢谢了..... 该贴已经同步到 moer_ly的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