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公司——解雇不是你想解,给钱就能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当公司解雇无法定理由,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并不是给钱就可以解雇。 NO.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N+1 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很多HR及劳动者一说到经济补偿就想当然的认为是N+1,实际上,N+1仅适用于以下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且未能提前30日通知(如提前30日通知,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即(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的。除上述三种之外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法律未要求用人单位+1,当然单位与员工协商愿给的除外。 NO.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上限≠ 12个月 产生这个误区的根源有二:一是错误理解劳动法及配套规定的意思,认为原来劳动法环境下经济补偿就有12个月限制;二是错误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认为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最多就12个月。 实际上,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也只有两种情况有12个月封顶的经济补偿限制,即: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可以超过12个月的,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的都没有12个月限制。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不再以解除情形来确定是否设定12个月的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 NO.4: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是一样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对于解除的条件基本上是一致的,除了依法裁员时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有适当的照顾外,基本上没有什么不同。让大家觉得解除难的真正的原因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终止的日期,而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自由设定终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