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部在深圳,随着公司业务扩大,现在在全国一些主要城市设有办事处,从事销售工作,派驻外地的员工长期在外。现在情况是劳动关系在深圳总公司,社保缴纳也是在深圳,但是这样造成外地的员工看病等非常麻烦,享受不了医保的优惠,因此有员工向公司反映能否在工作地缴纳社保。但因为办事处不是个独立的公司,没有资格缴纳社保,因此有几个问题。 1、现有的社保政策,在外地工作的员工除了先交费后报销的办法,真的没其他办法享受社保政策么? 2、我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异地参保有明文规定的,要是找人力资源公司挂靠社保,是否违法,是否可行?会有什么风险? 3、要是异地参保后,员工以公司没有在深圳缴纳社保为由起诉公司,仲裁或法院是否受理?公司出具人力资源公司帮其缴纳的社保凭证是否可作为证据?应该如何规避这种风险? 4、另有个题外的,现有社保缴纳很多地方的标准不一,有些险种是要求以实际工资为缴纳基数,我了解到很多公司仍以最低下限作为缴费基数,应该是违法的吧?为什么还那么多公司这样做? 疑惑的地方,求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