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10月5日入职,2002年3月31日公司解散,解散后被留下来,合同从2002年4月1日开始签订。到了2007年12月31日再次因部门没有了被裁员,但2008年1月4日又被公司重新录用,合同从2008年1月4日签至2013年年1月3日,现在公司要续签合同,请问我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注:每次合同解除后都按要求给了相应的补偿金,重新签合同时都重新填写了新《入职登记表》,劳动部门的人员说:如果是这样,单位可以不签无固定的。 |
ssund 发表于 2012-12-26 13:14
时间上有连续吧:
2002.3.31--2002.4.1---2007.12.31----2008.1.4---2013.1.3(就是07年底与08年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