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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反聘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处理

2013-1-6 14:59| 发布者: 懒猫琪琪| 查看: 235| 评论: 20|原作者: 果果1234

摘要: 一些单位里有招聘退休反聘职工的后勤岗位,他们不参加社会保险,只能购买意外险,而且报销比较少,这类员工, 工作中一旦发生事故,公司还需要参照工伤标准给予赔偿吗? ...
公司有一些后勤岗位的员工,都超过了法定年龄,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了,只能购买意外险,可是意外险的金报销比较较少,大家有什么好的方法吗?
如果这样的员工,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已经赔偿了,公司还需要参照工伤标准给予赔偿吗?
如果这样的员工,工作中发生事故或工亡,一般是怎么处理啊?
求高手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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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lark1234 2013-1-6 15:19
反正不是工伤部门出,可以咨询一下有没有好一点的商业险购买一个。
引用 小小香儿 2013-1-6 15:25
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吧?
1、对于退休人员的返聘,合同类型应该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这类人员也应该算公司职工。
2、工伤对象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符合工伤保险的规定。
引用 小差火 2013-1-6 15:45
一般的话,比照工伤处理,当然有例外!
引用 cowo0620 2013-1-6 16:02
退休人员,劳动合同转为劳务合同,从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在认定工伤时,劳动关系不存在,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
对于此类人员发生事故,根据双方约定执行。
引用 宋瑞华 2013-1-6 17: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另外工伤保险调整的是劳动关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在工作中受伤,若与单位协商不成,可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即直接到法院起诉单位要求人身伤害赔偿。
建议退休返聘人员,最好要求用人单位给参加一个人身意外伤害险(商业保险),以备不测。
引用 诗梦人生 2013-1-6 17:22
这个只能购买商业保险来规避些风险了,因为这个只能是劳务关系了。另外的话,就是签订协议,安排上合理些
引用 lf2362011 2013-1-6 19:11
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作受伤,多数地方都给予认定为工伤
引用 安安的爸爸 2013-1-7 09:14
1、 退休职工与反聘单位或者新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可以明确的是:退休职工如果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则与反聘单位或者新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但是,退休职工如果没有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则与反聘单位或者新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有的地方认定为劳动关系,有的地方认定为劳务关系。这个问题,在广东,也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比如:2008年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是,在2012年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却规定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广东的审判精神的变化,也可以看出这一问题的争议性。

2、 退休反聘职工受伤的应如何认定?
这个问题倒很简单,如果实践中认定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那么就形成工伤。如果是劳务关系,那么就不应认定为工伤。据我了解,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可能都倾向于认定为非工伤的结论。比较特殊的是上海等个别地区,将退休反聘职工(不论有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反聘单位或者新单位之间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受伤按照工伤来进行处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曾做过一个答复,但答复也限定了一个条件(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此,该答复还无法扩展来应用。
2007年7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法释[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3、 企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是否正确?
如果认定退休反聘职工受伤为工伤的,则毫无疑问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予以赔偿。如果认定退休反聘职工受伤为非工伤的,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因此,我觉得,企业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退休反聘职工受伤相关待遇。

4、据我了解到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对该问题相当关注,可能会出台司法解释解决这一问题。

引用 果果1234 2013-1-7 10:32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3-1-7 09:14
1、 退休职工与反聘单位或者新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可以明确的是:退休职工如果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 ...

谢谢安安爸爸啊!非常谢谢!
引用 dragon9nine 2013-1-7 14:23
这种情况,我公司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当时在做退休员工返聘的时候就已提前咨询公司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员工退休返聘按照劳务用工的方式进行处理,双方在约定劳务关系时就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在有争议发生时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处理。
引用 jerryno_1 2013-1-7 14:30
不属于工伤,建议商业保险保障一下就可以了,交通事故由交警大队认定赔偿责任,企业不承担什么工伤的,因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就看操作损失了,如果是他操作失误,企业可象征性补偿,如果是因为设备故障导致,或其他原因,企业肯定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餐补.
引用 幸福的和尚 2013-1-7 19:47
学习咯。。
引用 lmc0726 2013-1-7 21:01
只能买商业意外险。
引用 xitang 2013-1-8 07:52
分析的很好!
引用 gaojunhui21 2013-1-8 08:36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3-1-7 09:14
1、 退休职工与反聘单位或者新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可以明确的是:退休职工如果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 ...

安安他爸,今天力争搞出一句网络流行语:有劳动争议问题,问安安的爸爸!
引用 jessie_xy 2013-1-8 09:25
一定要买商业保险来补充
引用 学习与充电 2013-1-8 09:42
现在劳动法规定上班途中受伤不算工伤吧。这样情况购买意外险额度应该可以提升,减少工伤损失。
引用 蟹蓝 2013-1-9 13:27
#TA推荐本帖子时说#在实际工作中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引用 亲爱的爱很美 2013-3-15 16:27
cowo0620 发表于 2013-1-6 16:02
退休人员,劳动合同转为劳务合同,从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在认定工伤时,劳动关系不存在,不会被认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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