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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假问题?

2013-2-4 11:49|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304| 评论: 15|原作者: ssund

摘要: 广东工厂,男方达到了晚婚年龄,但女方没有达到法定晚婚年龄。问题: 1、如果男方是本公司员工,而女方不是,这种情况要不要给男方晚婚假? 2、如果男方不是本公司员工,而女方是,这种情况要不要给女方晚婚假? 3、 ...
广东工厂,男方达到了晚婚年龄,但女方没有达到法定晚婚年龄。问题:
1、如果男方是本公司员工,而女方不是,这种情况要不要给男方晚婚假?
2、如果男方不是本公司员工,而女方是,这种情况要不要给女方晚婚假?
3、如果男女双方都是本公司员工,晚婚假怎样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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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汾宁 2013-2-4 15:06
我个人觉得,达到年龄的就给,不达到的就不给。不知是否合法?
引用 rebeica 2013-2-4 15:15
应该是只要到了年龄,不管对方到不到都应该给吧。。。
引用 四眼仔David 2013-2-4 15:35
企业针对的是其员工,而非员工的配偶。只要你的员工符合晚婚的情形,其就应当享受晚婚假。
引用 clmgp 2013-2-4 15:52
同意楼上的看法。{:soso_e100:}
引用 curcumin 2013-2-4 16:26
有的地方是要双方都达到才算晚婚,有的地方规定达到的一方即可享受晚婚假

广东省有无明确规定未知,但广州在《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初婚夫妻可以按照双方各自的年龄分别享受晚婚假。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可以享受晚婚假。

建议咨询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不过从人性化角度讲,年龄到了就给假吧
引用 yazhi999 2013-2-4 16:39
晚婚假只针对在企业工作的一方,如果两方都在企业工作,则两方都享受晚婚假。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
引用 yazhi999 2013-2-4 16:39
晚婚假只针对在企业工作的一方,如果两方都在企业工作,则两方都享受晚婚假。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
引用 linyong0 2013-2-4 16:50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引用 罗恩 2013-2-4 17:00
同意四眼的观点
引用 tengo 2013-2-4 17:01
晚婚假只针对在企业工作的當事人

引用 tengo 2013-2-4 17:04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暂行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引用 子其 2013-2-5 08:18
我们企业是这样规定的,晚婚假一般主要看女方是否达到,一般只要女方达到晚婚年龄,则就享受晚婚假,晚婚假一般20天,不包括路途假。因为我们是国企,所以一切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
引用 最爱天齐 2013-2-5 16:43
对啊,应该是到了年龄就应该给晚婚假啊!
引用 八月01 2013-2-7 14:09
在我公司,如果一方是公司员工符合晚婚条件,可以有晚婚假期,如果双方都在,两人都可享受晚婚假期,如果女方是公司员工未到晚婚条件,而对象非本公司员工,但是晚婚条件,则该女方不享受晚婚假
引用 lixiaoxv 2013-2-8 10:33
在北京必需是双方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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