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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还是违法解除?

2010-11-11 10:08| 发布者: 大爆米花| 查看: 893| 评论: 33

摘要: 一员工当月7日刚过试用期,8日企业想将其辞退,老板不想付补偿金和代通金。结果给员工发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和工资报酬结算清单(本月1-8号),都有公司公章。员工不签,公司也不安排交接,最后就员工下班把协议书带 ...

一员工当月7日刚过试用期,8日企业想将其辞退,老板不想付补偿金和代通金。

结果给员工发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和工资报酬结算清单(本月1-8号),都有公司公章。

员工不签,公司也不安排交接,最后就员工下班把协议书带走了。

9日员工没来了,公司打电话去问,答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我正在准备仲裁中。”

老板说要给员工按旷工算.你们猜结果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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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怪咖 2010-11-11 00:33
老板辞退 不用付待通知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没有以下情况 不需要付待通知金啊

老板是不想付经济补偿吧?

本帖最后由 怪咖 于 2010-11-10 22:38 编辑

引用 风中的蜡烛 2010-11-11 00:59
协议书不能证明公司违法解除,所以肯定不用支付赔偿金。
引用 陌上雪 2010-11-11 08:27
那就是旷工了
引用 以沫相濡 2010-11-11 09:57
不过可以按照旷工予以辞退!
引用 以沫相濡 2010-11-11 09:58
因为在企业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未达成一致意见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劳动者无论公司是否给其发了协议都要到公司上班,不上班就是恶意旷工,公司可以将其辞退!
引用 以沫相濡 2010-11-11 10:01
版主说结果!

引用 blockcofee 2010-11-11 10:52
应该是违法解除吧,解除协议公司都盖章签发了
引用 jf_qx 2010-11-11 16:44
我认为可以按旷工解除劳动关系。
引用 laken 2010-11-12 08:51
當然不能按曠工啦,這樣更會引發勞資衝突的!
引用 等待之外 2010-11-12 09:23
先顶一下,期待答案
引用 岁月静好 2010-11-12 10:56
公司已经发了解除劳动合同书,不能算旷工吧,应该给予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吧。
引用 aionovo 2010-11-12 13:22
都过完试用期了公司才说辞退,应该算公司违法解除吧  期待答案
引用 Netha 2010-11-12 16:05
1、如果是公司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违法,需要支付赔偿金。
2、LZ所说的是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这可以认为是一个双方面的关系,需要双方都认可的,那么员工在拒签的情况下并不表明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除非公司下发正式的通知,表明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我认为此时员工应该正常上班,否则公司完全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
3、试用期已经过了1天了,那么在试用期内公司是否告知了员工试用期考核结果,公司的制度内是否有相关的制度约定何种情况应对解聘、延时转正、转正等情况,如果都没有那么员工可以就这个方面申请仲裁
4、员工申请仲裁的方式我感觉还是应该放在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上,而不是说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引用 明大宝宝 2010-11-13 11:44
看解除协议通知书的截止日期,如果是8号为最后工作日。就不能算旷工,按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来处理。
引用 乖巧猫猫 2010-11-13 12:03
个人比较同意14楼的
引用 咖啡厅 2010-11-14 12:43
双方都有过错。
员工:协议要双方签字才生效,没签字代表没达成一致,不能认定为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继续在公司上班;如签字后再仲裁,那肯定是单位输;
公司:
1、试用期已过,员工即转正,单方面解释劳动关系,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2、即使员工旷工,如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员工旷工达几日为严重违纪;也不能因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另外,如有制度规定,但制度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呢?      
期待答案

引用 沉沦 2010-11-15 15:10
正确答案是什么
引用 看花不语 2010-11-15 16:16
1、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需要劳资双方签字后,方才生效,案例中的员工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意味着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2、案例中企业单方面下发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同时又下发薪资结算单,是一种非常不专业,也不符合程序的做法,其实可以理解为企业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3、员工旷工一天,企业可以在内部进行处罚,但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胜算不大。除非企业内部有严密的管理制度上规定,员工旷工一天算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针对于员工的旷工,企业也只能进行内部罚款的处罚;
4、企业下发的解除劳动协议和薪资结算单上,写明的是截止时间为8日,对于员工的9号未上班,又想以旷工来进行处罚,这种行为就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老板是蠢蛋,HR也是蠢蛋;
5、员工如果没有签字,就应该继续在公司里上班,并与企业积极协商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6、企业如果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就只能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这里已无任何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说法了;
7、代通知金的说法在劳动法里只有三种情况下企业才会支付,只是有些地方法规对代通知金做了一些地域性的规定,但个人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应该按照国家的最高级别的大率条文执行。
引用 寒风四月 2010-11-18 10:23
个人觉得14楼说的不错,我期待LZ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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