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3日,我国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诉讼案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结果。该案不会进行第二次庭审,将会在一两个月后宣布结果。 缘起:因“艾滋病”被拒录 今年5月,应届毕业生小吴(化名)报名参加了安庆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并成功通过了笔试和面试,但最后因为体检中“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被挡在安庆教育局招录教师的门外。对于安庆市教育局的拒录理由,小吴感到无法接受,认为自己遭遇了就业歧视的不公正待遇。在多次交涉无果后,他将安庆市教育局告上了法庭。 争议:招教师用公务员标准? 法庭上,出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教育局招聘教师是否可以采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二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安庆市教育局认为,教育局发布的《公开招聘公告》明确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经体检不合格取消本次聘用资格。而且,教育局考虑更多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也没有规定教师招聘不能采用此标准。 据了解,相关法律和标准在这一问题上也存在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2004年国务院和人社部联合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中规定“艾滋病,不合格”。那么,在有关标准和相关法律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按照什么执行呢? 附加问题:如果企业遇到体检出艾滋病毒携带的求职者,该如何处理?体检结果是否要告知求职者? 就原来的案例,以普通群众的角度看,是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承受风险的。可如果我是小吴,又觉得很憋屈。即使小吴不是去应聘教师,也有可能遭到歧视。有新闻说过,一个招聘专员就是被一个因大三阳拒聘的人捅死。到底,HR应该如何面对传染病带病者就业歧视问题呢? 本帖最后由 猫二 于 2010-11-11 14:2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