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资企业,由于经济拮据,将2家工厂合并成一家工厂,此两家工厂为不同厂名,不同性质;同一条街,不同门牌号码。企业老板基本属于同一家族。公司性质不同,被搬迁的工厂性质为三来一补,合并入的工厂为有限公司。 合并以后我们工厂暂时性的称为原来的厂名,但如果合并,性质不同是不是应该先注销我们这家公司?才可以呢?那么实际上是不是我们已经换了公司名称呢? 我在这家企业做了六年(准确的说是5年11个月),此次合并以后,我不愿意过去这家公司任职,想离职。本来也人满为患,据说是不打算遣散或者解雇人员,高配备的留人。目前合并过去以后的配备是:2副总,2经理,1副理,主管10来个,重叠岗位最多一部门3主管,2经理。全厂人数不到600人。故认为管理人员高配备。 所以我确实不想过去任职。如果混下去其实也没什么意义,对于企业来讲实在增加资本,对于我来讲是浪费时间。像这种性质的离职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吗? 以上问题还请专家帮忙分析一下,谢谢!那我该怎么做才合适呢?正常辞职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