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公司车间员工A于2010年3月份入职,因当时现工厂还没有投产,直接外派到集团下的分工厂杭州去实习(没有找到任何的实习协议和劳动合同),由我司发基本工资,杭州工厂发产能工资,A于当年10月份在上班时违反作业规定,操作不当造成了双下肢烧伤,并在杭州进行治疗。杭州工厂为A缴纳了工伤,报销了相关医药费以及伤残津贴,并想办法申请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A恢复之后,到公司叙说因为工伤给他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公司当时出于人性化原因,安排A于2012年4月19日重新到公司入职,并办理了入职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经协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他离职的时侯再发。但现在员工家人一再到我司要求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要求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其离职的时侯,再进行发放。我现在找其面谈之后,告诉他两个选择: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其离职之后一并给予发放;2.如现在必须要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先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起发放;请问这样是否合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按杭州当地的标准支付还是按照现在我公司当地的政策标准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