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大学毕业后于2010年8月2日应聘到成都一家公司工作,琐碎的事务让他应接不暇,实际工作与职业规划相去甚远。久而久之,小刘厌倦了这份工作。2012年7月31日小刘悄悄应聘另一家稍有名气的公司,很快得到了新公司向小刘发出录用通知书要求于2012年9月1日前报到。2012年8月1日,小刘向原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时间很快到了2012年8月31日,公司照常安排小刘工作任务,一点办理离职交接的意思都没有。小刘开始着急了,2012年9月1日他找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却得到了意想不到的答复: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接替小刘,公司决定不批准小刘辞职,也不能为小刘出具离职证明。小刘超过了新公司录取通知书的入职时间,新公司取消了小刘的录用资格。小刘找公司讨要说法,要求公司立即为他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损失赔偿。
请问:公司能否以尚未批准小刘的辞职申请为由,而拒绝小刘的上述要求呢?小刘要求公司给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损失赔偿合法吗?本期案例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给HR们提供一份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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