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售后服务需要,经常会安排员工外出客户处进行产品维保,如此一来便产生一个问题:1、往往到客户那里维护设备的时间不足2小时,但路途上的时间消耗就需要5-6小时,老板很固执的认为路途上的时间是不应该算作工作时间的,要求我不能计算员工此部分的出勤,或者至少需要扣减一半;2、有时员工正常17:30(公司8小时正班正常下班时间)前完成了客户的维保工作,但公司派出接送的车辆因故晚到,导致员工实际回厂时间是19:30分,员工要求计算2小时加班费,老板认为这也是不应该给的。上述两点中提到此部分时间以前是没有计算的,目前因这样事情特别多,而且员工的维权意识提高,此问题就暴露了出来。老板的观念也是以前都没给过,现在怎么要给?其结果导致员工不愿意出差,不愿意处理售后。 针对以上两点:个人认为售后维保本就是公司公务安排,员工路途上的时间消耗均应属于公务行为的前伸和后延,因为该部分时间也是因为履行公务占用了员工的个人支配时间,均应支付相应费用。 拜请各位赐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