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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劳动争议,该如何处理!

2013-6-20 13:20| 发布者: 懒猫琪琪| 查看: 238| 评论: 6|原作者: lanninghr

摘要: 各位同仁们: 以下是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烦请各位解答下:(发生地:山东济南) 1.目前在职员工,能否以公司未足额支付2011年度加班费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和补齐未足额发放的加班费?(附山东省企业 ...
各位同仁们:

     以下是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烦请各位解答下:(发生地:山东济南)

1.目前在职员工,能否以公司未足额支付2011年度加班费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和补齐未足额发放的加班费?(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截图 )

2.该员工能否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公司以最低基数缴纳),提出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3.该部门经理和主管辞职后,这两人的工作公司安排给专员一人去做并不再招聘新人,专员是否可以拒绝,提出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走仲裁的话,这三种情况,哪种胜算把握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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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linda莉莉 2013-6-20 16:10
1、劳动争议的诉讼时限为一年的时间,故以11年加班费提起劳动讼诉是不可以的。
2、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提出劳动争议的仲裁并要求经济补偿是可行的。
3、个人认为不可以
引用 diycom 2013-6-20 22:57
同意楼上的说法
引用 斑点兔 2013-6-21 09:08
【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
引用 lanninghr 2013-6-25 17:41
linda莉莉 发表于 2013-6-20 16:10
1、劳动争议的诉讼时限为一年的时间,故以11年加班费提起劳动讼诉是不可以的。
2、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提 ...

您好,您说的争议诉讼时限为一年,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受这个时间限制的?不知这么理解是否正确?
引用 linda莉莉 2013-6-26 15:13
国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对于过去的加班费是否可以要求补发,如果要求补发,按照什么标准、追溯期多长,但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来讲,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有加班事实和加班证据存在,原则上是可以追索劳动期间全部加班费的。但是追索几年前全部加班费在实践中往往不太现实,这里面最主要的问题就出在证据保存年限上。
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引用 泡泡新兵 2013-7-1 16:02
关于第3点,专员理论上是有权拒绝的。因为新工作的安排及分配,当事人有知悉权。如果专员提出离职,赔偿什么的可能没有,公司方会认为是自动提出离职。以上纯属个人意见,不对的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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