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员工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企业一直以来的优势地位,随着人才竞争的加剧,以及员工法律意识的增强,一直劳动法律法规的倾斜保护 渐渐开始动摇,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作为HR的我们恐慌的发现,代表企业一方的我们也有这样那样的无奈 案例: 我们公司一高管离职,说了N个月,领导没有同意,后来递交了书面申请,但是由于该高管原来是我们公司某对外业务的负责人,涉及到人员管理和资金往来的诸多事务,交接事务涉及财务,综合办,人资,企管办,我们按照流程签批离职手续,其他环节都通过了,财务交接的项目有两项财务没有签字确认,在第30日的时候,虽然签批的流程卡壳了,该高管就没有再来上班。她认为交接的时间已经过了,没有必要再来公司上班。其实她提交书面申请的时候,老板是同意了,所以我们就开始走离职流程,但是,因为业务过程中涉及到未收款项等问题才卡住,交接期间,恰逢公司人事变动,我们老板换人了,来了新的老总认为是我们人事不熟悉业务,造成,未交接完成,人就离职了。我们有苦也说不出啊,毕竟明明白白劳动法摆在那里,人家已经履行了离职提早30日申请的义务,老板认为,反正就是要卡住,直到欠款结算完毕了才放人,我们是左右为难,难道要交接半年,别人平白等半年吗?作为人资部门,我们的建议是,时间到就放人走,但是可以跟员工协商,因为毕竟是高管,交接事务比较多,让人家协助后期的一些交接工作,但是如果发现员工在过往工作中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尽管离职了,我们就该事项让员工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新老总觉得,我们这样做就是业务能力问题,认为我们失职了 ———老总觉得,你提交辞职书是你的事情,我反正没有同意,直到我把事情办好了,才同意,不管是30日还是多少日,你得让我们把账理清楚了再走 事后,我查阅了相关资料,附上。——大家也讨论下,如何处理最好 法律原文: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2007.6.29 2008.1.1实施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分析: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拥有提早三十日辞职的权利,这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