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高官辞职交接遭卡壳,HR该怎么办

2013-6-27 09:32| 发布者: 懒猫琪琪| 查看: 871| 评论: 24|原作者: sunny_huang

摘要: 公司一高管离职,已递交了书面申请,但是由于该高管原来是我们公司某对外业务的负责人,涉及到人员管理和资金往来的诸多事务,最后在财务交接时卡壳了,作为人事部门的我们该如何处理 ... ...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员工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企业一直以来的优势地位,随着人才竞争的加剧,以及员工法律意识的增强,一直劳动法律法规的倾斜保护
渐渐开始动摇,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作为HR的我们恐慌的发现,代表企业一方的我们也有这样那样的无奈
案例:
      我们公司一高管离职,说了N个月,领导没有同意,后来递交了书面申请,但是由于该高管原来是我们公司某对外业务的负责人,涉及到人员管理和资金往来的诸多事务,交接事务涉及财务,综合办,人资,企管办,我们按照流程签批离职手续,其他环节都通过了,财务交接的项目有两项财务没有签字确认,在第30日的时候,虽然签批的流程卡壳了,该高管就没有再来上班。她认为交接的时间已经过了,没有必要再来公司上班。其实她提交书面申请的时候,老板是同意了,所以我们就开始走离职流程,但是,因为业务过程中涉及到未收款项等问题才卡住,交接期间,恰逢公司人事变动,我们老板换人了,来了新的老总认为是我们人事不熟悉业务,造成,未交接完成,人就离职了。我们有苦也说不出啊,毕竟明明白白劳动法摆在那里,人家已经履行了离职提早30日申请的义务,老板认为,反正就是要卡住,直到欠款结算完毕了才放人,我们是左右为难,难道要交接半年,别人平白等半年吗?作为人资部门,我们的建议是,时间到就放人走,但是可以跟员工协商,因为毕竟是高管,交接事务比较多,让人家协助后期的一些交接工作,但是如果发现员工在过往工作中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尽管离职了,我们就该事项让员工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新老总觉得,我们这样做就是业务能力问题,认为我们失职了
———老总觉得,你提交辞职书是你的事情,我反正没有同意,直到我把事情办好了,才同意,不管是30日还是多少日,你得让我们把账理清楚了再走

事后,我查阅了相关资料,附上。——大家也讨论下,如何处理最好
法律原文: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2007.6.29  2008.1.1实施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分析: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拥有提早三十日辞职的权利,这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pkdgreat 2013-6-26 16:22
劳动合同法,本来就是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
引用 davis0705 2013-6-26 16:40
这种事情,既然挽留不住,安排相对了解人积极交接是最关键的,减少损失是第一要务!
引用 罗恩 2013-6-26 16:41
作为HR,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慢慢让高层领导接受、了解、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知识,包括劳动法在日常工作工常见的问题的法律知识的普及
引用 luckymm 2013-6-26 16:45
话说我最害怕看这种长的帖子,我有长度恐惧症
引用 shehui 2013-6-26 16:55
劳动合同法就是明文地规定了正式员工只要在提前30日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无需征得企业同意,即可离职。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后,你企业必须在30日内理清所有关系,包括财务关系等,若无法理清,是你企业相关部门的责任。但若此员工因个人原因对企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企业也是可以追讨赔偿的。

在你这个案例里面,公司高管的意识也是太自我了。个人认为这样的高管也只会拍老板的马屁,不作为!
引用 独笑乱 2013-6-26 17:26
可以提前同员工协商离职日期,工作交接期限,以及保密协议等相关内容。
引用 spcchenyue 2013-6-26 18:09
pkdgreat 发表于 2013-6-26 16:22
劳动合同法,本来就是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

如果你不是老板,我们都是劳动者。相对来说劳动者是弱势群体。
引用 spcchenyue 2013-6-26 18:14
个人认为,这个是目前无法改变的事实。能改变的就是我们人资人员的工作,在30日内办理好离职手续和程序。不然就是人资工作没到位。
引用 瓜小舞 2013-6-27 11:37
提前30天合理合法,毋庸置疑,单位该做的还是,主动控制交接进度。觉得此事上还是存在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到位。这类问题既已成事实,只有与离职员工协商了。若真存在其需要承担的经济损失,单位还是有追讨权的。
引用 有为子 2013-6-27 11:47
感觉在该高管提出辞职之后作为人力资源应该督促该高管和相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因为高管不同于普通员工,涉及的事物较多,如果人资不督促自然很难在一个月内处理完交接。这个过程是很考验人资部门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的。所以新任老总有看法是很自然的,不过这个也都是需要沟通的,比如在工作过程中有难处要主动找各部门领导协调,讲明利害关系我想每个部门都还是会配合的。对于辞职的当事人在他书面提出辞职后也要与其好好沟通,提醒他的交接手续要抓紧时间办理
引用 子锋 2013-6-27 11:55
同意离职是一回事,但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办理好交接手续不在30日规定之内。
引用 我是君君-Hello 2013-6-27 12:07
“提前30天合理合法,毋庸置疑,单位该做的还是,主动控制交接进度。觉得此事上还是存在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到位。这类问题既已成事实,只有与离职员工协商了。若真存在其需要承担的经济损失,单位还是有追讨权的。”完全赞同!主动掌握交接进度,多沟通,职权内无法解决的寻求上司协助。
引用 pkdgreat 2013-6-27 15:28
30天虽然不一定合理,比如说离职一个职员,和离职一个总监,所需的过渡期应该是不一样。但法律是这样规定没办法。
引用 dalilixiaoyan 2013-6-27 17:14
学习了,谢谢!
引用 恬然姿女 2013-6-27 17:41
建议公司针对不同的级别设定不同的离职流程,尤其是高管。在流程中写明高管离职过程中不同部门的职责和节点。
引用 lion_king_414 2013-6-28 07:06
法律是我们不能够违背的,HR能够做的有几点:
1、主动推动交接事宜,保证时间节点;
2、建立人才梯队机制,确保继任者随时能够接替工作;
3、建立流程文件体系,保证各项工作具有记录性材料,从而降低相关交接难度;
4、相企业高管层传递法律知识,使其提升法律意识。
引用 F117A 2013-6-28 09:37
人家提前30天通知你们,你们消极的办理交接手续,时间的延误是公司造成的,责任在公司这一方,而公司的老总应对这负责任,老是搞小动作想拖延人家时间的做法是相当猥琐的做法,鄙视你们老总!
引用 大曼联-涛 2013-6-30 17:52
对于相关法律就没必要做讨论了,就像上面一位朋友说的,既然员工提出了书面申请,那么剩下的一切,无论是挽留还是批准都要走合理、合法的程序了,如果员工自己主动办理手续,而由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导致超出时限,那就是没办法的了。
其实我很想了解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员工提出离职,经过各个程序之后我们都已经审批通过,但是员工没有做任何交接就离开了,电话无法联系,或者是联系到本人,催促后也不来办交接手续的,是否可以视为“离职手续未清”,然后当月工资不发放??这个我比较疑惑。
引用 bboi 2013-7-2 12:01
可以提前同员工协商离职日期,工作交接期限,以及保密协议等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评论(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