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属餐饮类公司,于2010年7月招聘了一名小时工,45岁,签定了三个月的临时用工协议,她在7月份工作五天、8月份工作了一个月后,她爱人因车祸回去照顾。9月份无出勤,10月回来工作要求公司为她出具按交警要求的格式为她出具误工证明,月工资要求写明1400元。但实际按照她的小时工资结算,她的月工资额是达不到这个数的,所以公司决定不为她出具这个证明,该员工表示,如果公司不为她出具这个证明,就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各位帮忙分析下,我公司是否应该为她出具这个证明?另外,如果她去劳动部门,我们公司有哪些违法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