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执行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大家普遍对如何确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这个问题比较疑惑 关于这个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据查询应该包括:在部队入伍的军龄,国家安排的下乡知青在农村期间,在职研究生和博士生,概括为参军、下乡、学习)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但是很遗憾的是,这个法条还是没有能够说明白,我们实际操作中该如何确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 经过查询,我找到了以下资料,请大家共同探讨下(哪些适用):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社保机构记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员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制作的《职工名册》《职工名册》中包含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它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该内容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5、员工的退保记录由于社会保险现阶段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导致不少外来员工对于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采取退保的方式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6、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我分析下,员工主要的异议是 1、刚参加工作时候可能没有签订合同,或者交纳医社保,也许出来工作比较早,当时企业没有那么正规 2、企业虽然签订合同,但是比实际入职的时间晚 3、企业签订合同,但是交纳医社保的时间不同步,可能过了很久半年,或者一年再交纳医社保,所以如果按照医社保交纳的时间确定工作时间,对员工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