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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该为这样唐突的招聘买单吗

2013-7-18 15:08| 发布者: 懒猫琪琪| 查看: 306| 评论: 96|原作者: sunny8

摘要: 下属分公司提交了份儿招聘申请,18号才提交的申请,需求却要22号到位,单是安排招聘面试、入职体检、入职手续时间,还是显得太唐突。难道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该为这样唐突的招聘买单? ...
下属分公司提交了份儿招聘申请,18号才提交的申请,需求却要22号到位,期间还不排除1天开会时间和2天周末休息时间,就算不开会不休息,再加上人才库储备,这么短短3天忽略招聘信息发布,筛选,单是安排招聘面试、入职体检、入职手续时间,还是显得太唐突。
事件原委调查:分公司部门经理在10号左右去参加经销商会议得到要求配备一个新职位的通知,回来几天后才写的招聘申请,在16号公司周例会上通过分公司总经理批准,18号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才把招聘申请递交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22号前到位,否则影响厂家对该公司考核。本来时间相对宽裕,却被被某些人拖的有些措手不及。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该为这样唐突的招聘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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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louchesh 2013-7-18 14:18
当然不能!凭什么?招聘又不是割草,就算枯草也能割一捆。招聘是有专业的流程的,不是什么人都能够理解的,不能被这些门外汉牵着鼻子走。我们公司遇到这种情况就会说NO WAY!
引用 351304869 2013-7-18 14:31
招聘申请提交上来以后,沟通需求就得一天,发布职位收简历至少需要1周,安排初试和复试需要1-2周。一般这样的情况,这个地方我就当没看见处理。
引用 jihao321jihao 2013-7-18 14:39
分公司的责任,你们的招聘管理制度里边应该有规定吧
引用 sunny8 2013-7-18 15:24
351304869 发表于 2013-7-18 14:31
招聘申请提交上来以后,沟通需求就得一天,发布职位收简历至少需要1周,安排初试和复试需要1-2周。一般这样 ...

是啊,招聘得保证质量,时间就是前提,可是这样不接手他们酿造的烫手山芋,厂家考核不合格,公司必然受损失
引用 sunny8 2013-7-18 15:25
jihao321jihao 发表于 2013-7-18 14:39
分公司的责任,你们的招聘管理制度里边应该有规定吧

公司招聘制度有规定一般以一个月为期限
引用 sunny8 2013-7-18 15:31
louchesh 发表于 2013-7-18 14:18
当然不能!凭什么?招聘又不是割草,就算枯草也能割一捆。招聘是有专业的流程的,不是什么人都能够理解的, ...

这个公司的总经理就是有些倚老卖老,凡事儿愿意搞个特殊,该公司员工也狐假虎威趾高气扬,按理说该让他们因此付出代价,但是那样公司也会受损失
引用 davis0705 2013-7-18 15:35
做好过程中的记录吧,留好记录,以备内部“打官司”。
引用 sunny8 2013-7-18 15:38
davis0705 发表于 2013-7-18 15:35
做好过程中的记录吧,留好记录,以备内部“打官司”。

谢谢提醒!往往还会恶人先告状
引用 pigbag 2013-7-18 16:44
哪有这样的呀?我决得这次要给分公司点颜色看看,要不然还会有下次。
引用 雅琦 2013-7-19 11:07
按照提交的日期执行,其他的不管,只能尽力。
引用 假文人 2013-7-19 11:31
要求到位又不一定就给他到位,人资有权处理申请的。
引用 九流闲俗人 2013-7-19 11:47
忍,先忍,特殊处理,安排招聘信息发布是不太可能,在现有的人才库储备中挑选人展开面试,特事特办,事后将此情况前因后果形成报告上呈领导并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在招聘管理规定中增加招聘周期及相应奖惩事宜。
引用 sophiehr 2013-7-19 14:06
该公司没有招聘流程表吗?
就算压缩HR的时间,面试通过到员工上岗起码也要给候选人一个月的通知期吧?
就算闲置在家,体检,入职手续起码也要一周吧。
不要动不动把没人的帽子往HR身上扣,查查流程,该谁的责任谁扛,官大更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没有相关规章制度的话,那就赶紧建立吧。
引用 sunny8 2013-7-19 22:24
雅琦 发表于 2013-7-19 11:07
按照提交的日期执行,其他的不管,只能尽力。

目前形式只能如此了
引用 woshi2004207334 2013-7-20 07:20
尽力而为
引用 scholes586 2013-7-20 09:24
学习!学习!!!
引用 樱颂 2013-7-20 09:26
特殊情况,以公司利益为先。有了第一次这种事情必须禁止第二次!自己或者自己部门没有这个权利处理分公司总经理,可以提出呈给总公司总经理处理。
引用 sunny8 2013-7-20 10:51
樱颂 发表于 2013-7-20 09:26
特殊情况,以公司利益为先。有了第一次这种事情必须禁止第二次!自己或者自己部门没有这个权利处理分公司总 ...

赞成公司利益为先
引用 sunny8 2013-7-20 10:53
sunny8 发表于 2013-7-18 15:31
这个公司的总经理就是有些倚老卖老,凡事儿愿意搞个特殊,该公司员工也狐假虎威趾高气扬,按理说该让他们 ...

在仓促时间如没有合适的,只能暂时造假了。但此岗位是长期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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