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士在一家公司上班,09年5月,已经怀孕的她在离预产期还有一个月的时候,向公司提出申请休息,而公司则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确定该女士是"超生",没有准假。几天后,某女士再次要求休两个月假,因没有医院诊断证明,公司再次拒绝。一个月后,某女士生下了孩子,不久被通知,在她生产的前几天,已经被公司除名。某女士继而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明明是怀孕,但鉴于二胎,没有向公司说明情况,那么公司这样的处理是否合法。 作为HR,应该考虑哪些风险规避。你们公司是否有女职工生二胎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你们又是如何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