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调薪 法律风险提示: 调岗调薪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的手段或者作为一种变相裁员的方式,常被很多单位应用。但是用人单位的调岗降薪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仅根据自己管理需要单方调岗降薪,是不合法的,最易引发劳动争议。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司才有理由有权利调岗降薪?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解释及司法判例支持公司有条件地以貌似双方协商一致地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权,例如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调岗调薪无效,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案例: 2008年1月1日,王某与北京某润滑油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在北京,月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3000元+固定报销工资2600元+佣金。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2009年1月起,该公司以经营方式发生转变为由,将王某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并取消申请人每月的固定报销工资2,600元,2009年3月底,公司单方提出变更王某的工作地点至内蒙,王某拒绝。2009年4月21日公司以王某自2009年4月2日起未到驻区(内蒙)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和单位协商未果后,王某将单位告到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申请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因此,用人单位调岗降薪理由不成立,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最终,大兴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公司没有权利单方调岗调薪,最终判决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本文作者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主要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和企业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业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案件及受用人单位委托代为制定、修改、完善员工手册、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人事管理制度,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沈斌倜律师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居然大厦18层;沈斌倜律师***方式: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 业务电话 (+86)13661313967 (+86) 1530111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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