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待遇争议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待遇纠纷案例点评-劳动午报】沈律师好:请您点评这样一个案例,其主要事实是,在某家具厂工作7年的老刘,今年65岁。12月6日上午他突然发病,下午去世。直到后天,厂下还不愿参照工伤赔偿,只说按最低丧葬标准给予各类经济补偿5万多元。他是设计绘画师,月退休金3ooo元,有老伴儿,一个儿子40岁。在法律上,他能亨受什么待遇? 沈斌倜律师点评(节选):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情形时,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法律法规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出现伤害时,容易出现争议。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时能否认定为工伤?沈斌倜律师认为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持否定态度,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并且《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工伤认定必须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因此是不能做工伤认定的。较多地区坚持这一观点,例如《北京市实施<</span>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厦门市实施<</span>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19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三)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反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14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退休人员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的对象,并且明确对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等方面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待遇执行,最典型的就是上海市。其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着特殊劳动关系,因工作发生伤害时,可以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span>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实践中,对于退休返聘者来说,因工作发生伤害时,如果不能认定工伤,是否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沈斌倜律师认为,即使不能做工伤认定,也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由此可见,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时,虽然双方是劳务关系,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来处理是有依据的。 沈斌倜律师认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重,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由于用工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这就直接影响了退休返聘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时如何处理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因此,应该借鉴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直接视为特殊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直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退休返聘人员也享有劳动的权利,并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因工作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等,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避免因缺少法律规定而产生纠纷。对于未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专门约定,在发生工伤后,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应该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应该有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进行处理。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给退休返聘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理赔,这样不仅能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也能降低企业的风险。 ------------------------------------------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 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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