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家企业无法开具离职证明怎么办?
【问题提出】《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是有时候我们会遇到新员工上家公司无法开具离职证明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问题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例如双重雇用关系等),很多用人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根据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证明书。 《劳动合同法》第89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索赔。 【典型案例】 李二蹶子参加工作10多年了,按照我国职工年假休假的相关规定,李二蹶子应该享受10天的年假。而前不久,李二蹶子在新的企业中申请休年假才发现,新的企业核算自己的工龄年假只有5天,她向人事部门反映自己的连续工龄已满10年按规定应该享受10天的假期,但企业人力资源方面表示,她入职时并未就工作年限等问题提交相应的离职证明书,所以只能按5天的标准来享受假期。 因未能及时的提交离职证明,年假的待遇就被打了一半的折扣。为此李二蹶子找到原单位要求开具离职证明,以证明自己的实际工作年限,对方却认为她早已离职,不愿再出具任何证明。 李二蹶子一怒之下向当地劳动仲裁厅提出仲裁,最终获得仲裁的支持。 >>>本案例摘自贺清君最新专著《人力资源常见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及风险防范—轻松应对HR管理那些闹心事(精华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