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中人网 门户 中人博客 查看内容

员工入职后简历存在虚构怎么处理?

2014-1-20 14:25| 发布者: 人力_车夫| 查看: 318| 评论: 0|原作者: 东北虎王

摘要: 某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商务经理,面试过程中,周败类向该企业提交了曾在同行业多家企业担任商务主管或经理等职务的工作履历表。该企业对周败类以往的工作经历非常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周 ...
员工入职后简历存在虚构怎么处理?

【问题提出】

企业如果在员工入职后发现该员工虚构简历,该如何处理?

【问题分析】

    【典型案例】

某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商务经理,面试过程中,周败类向该企业提交了曾在同行业多家企业担任商务主管或经理等职务的工作履历表。该企业对周败类以往的工作经历非常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周败类的岗位是商务经理,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商务管理工作。

周败类在该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该企业主管副总发现周败类的工作能力很一般,有些本职工作不能很好的完成,遂对周败类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随后企业对周败类做了背景调查,经调查发现周败类所说的在多家企业担任过商务主管或经理的经历严重与事实情况不符,该企业当即以周败类简历欺诈为由,做出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并以正式解聘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周败类。周败类不认可该企业的决定于是申请仲裁。

审理结果:庭审中周败类认为以往的工作经历与现在的工作并无关系,自己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取得了相应的成绩,企业无权做出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企业认为周败类虚构工作经历,致使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正式宣布,企业与周败类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无效”。对于该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部门发现员工虚构简历,发现有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做到程序合法,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虚构简历并且足以影响合同有效性,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例摘自贺清君最新专著《人力资源常见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及风险防范—轻松应对HR管理那些闹心事(精华版)》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