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员工试用期约定如何不违法?
【问题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21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企业与员工该如何约定试用期? 【典型案例】 张老歪大学正式毕业后应聘到一家企业,在应聘该企业后实习了一个多月,由于表现不错,该企业用人部门和小吴说单位有意向接收她,不过想让她再实习一个月考察一下,到时再决定是否与她签劳动合同。 请问单位这么约定合法吗? 案件分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大学生正式毕业后,和毕业前的身份不同,属于正式工作的身份,所以试用期(也就是案例中所谓的实习期)不能超过1次。 特别说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经常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以达到自己规避法律的目的。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再有上述行为就是违法。 >>>本案例摘自贺清君最新专著《人力资源常见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及风险防范—轻松应对HR管理那些闹心事(精华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