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如何延长试用期?
【问题提出】 试用期考核如果不合格,企业还想继续试用一下继续看看,可否继续延长试用期? 【典型案例】 徐抽疯经过层层面试最终接到某企业发出的录用函。在录用函中约定“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正式上班后徐抽疯开始工作任成本会计,试用期5个半月后,企业以试用期内徐抽疯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徐抽疯不满向当地劳动仲裁厅申请仲裁但裁决未予支持。徐抽疯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企业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所有工资和奖金。 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中,徐抽疯认为自己工作非常努力,和同事相处关系融洽并得到同事的好评,绝非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所在企业应当给予调整岗位,给一次机会,而不应当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果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企业保留了徐抽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材料证据,企业以徐抽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行为。 【问题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管理技巧: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对于上述政策是否有什么好的对策呢?比较好的做法是约定试用期6个月,如果表现良好的话3个月可以提前转正,表现不好的话3个月后继续延长试用期。 >>>本案例摘自贺清君最新专著《人力资源常见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及风险防范—轻松应对HR管理那些闹心事(精华版)》 得注意的是,企业对于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必须在试用期内;若超过试用期,即便员工的考核结果不能达到要求企业也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摘自贺清君最新专著《人力资源常见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及风险防范—轻松应对HR管理那些闹心事(精华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