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谈劳务派遣(六) 各级工会要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做什么? 与五、六十年代辉煌相比,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随着90年代末国有企业职工下岗、2000年初国有企业改制以及近年南海本田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出台已逐步衰弱。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同工同酬同福利”建议,笔者认为这是在错误的理论指导下提出的建议。就劳动及统计规定中的“同工同酬”、“工资总额”定义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如果不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理论突破上述解释,而在旧体制下提出新的也是不切合实际的观点,即使得到劳动部门、劳务派遣员工的支持,立法部门也要考虑到现行法规的一直性,不得不考虑到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利益而不采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也突出反映了这一点。 现阶段劳务派遣的泛滥,一方面是国有企业的体制问题,即正式员工上班出工不出力,部分员工甚至长年不上班也照样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基于种种原因也管不了,这就需要大量的人力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早在2007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对原劳动社会保障部认定“三性”工作岗位的请示给予了答复,但基于种种原因原劳动社会保障部没有将这一答复作为文件公布,促成了之后国务院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对“三性”工作岗位做出明确的规定。 现在各级工会组织要强化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保证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行为合法正常的运行,笔者认为各级工会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并指导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前,制定认定“辅助性”工作岗位的规定 由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3月1日正式实施,用人单位要在“辅助性”工作岗位继续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唯一的前提是在3月1日前制定并通过认定“辅助性”工作岗位的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要全力指导并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程序依法制定该规定。
二、及时公布并披露部分用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由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公布与具体实施时间间隔比较短,到目前为止有的用工单位根本没有认识到制定认定“辅助性”工作岗位规定的重要性。反而在乐观地认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有两年的调整期,目前制定为迟过早。 3月1日作为时间点,各级工会应通过相关媒体及时公布并披露部分用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促成用工、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履行相关的责任与义务。
三、下一步“假外包(假承揽)、真派遣”行为突出,各级工会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做好及时应对、识别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布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年前的公布让很多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的负责人过了一个特别有印象的新年,同时也找到了很多应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办法,目前有些国有企业已将劳务派遣转入劳务外包。 另一方面由于相关管理等方面人员的缺乏,目前至少50%以上劳务派遣公司尚不具备劳务外包的条件。劳务派遣公司由于日常主要从事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对承揽行为所要具备的条件,目前99%以上的劳务派遣公司都不具备这一能力,因此现阶段采取“假承揽、真派遣”方式进行劳务派遣业务转变的违法行为比较少见。各地工会研究的重点要主动收集相关资料,做好及时应对、识别“假外包、真派遣”行为的能力。在发现违法行为与用工、用人单位正面交涉后仍不纠正的,应及时通过媒体进行披露,也促成其它用工、用人单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四、促成《劳务外包管理规定》出台,严防劳务派遣向劳务外包的泛滥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的泛滥已达5年之久,现在能否全面扼制尚不能确定。而下一步劳务外包的泛滥,也将在今年得到印证。 各级工会应针对劳务外包中可能存在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如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缴纳地点等)进行全面调查,促成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劳务外包管理规定》,促成劳务外包在法制的框架下正常运行。现阶段的劳动关系已不允许像劳务派遣一样,在劳务外包中继续泛滥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当前以及今后各级工会组织的责任与义务。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邮箱:sunlvshi@2008.sina.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兰泉员工关系室》劳务派遣咨询电话:13971190091
兰泉谈劳务派遣 (一)用工单位要突破的劳务派遣三道关 (二)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调整期限有多长? (三)劳务派遣公司能否华丽转身? (四)“辅助性”工作岗位如何正确认定? (五)劳务派遣公司下一步的应对(转型) (六)各级工会要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做什么? (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