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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建立以正式出勤日为准”可以吗?
2010-7-16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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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罗密欧的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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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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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6
摘要
: 人保局要求签合同后再作就业登记,然后才能转移档案和保险关系,但对企业来说一旦后面的手续办理不利(很多时候是本人无法及时提供),签署生效的合同会带来很多麻烦,比如错过当月投保以致无法上班、没有工资等,没 ...
人保局要求签合同后再作就业登记,然后才能转移档案和保险关系,但对企业来说一旦后面的手续办理不利(很多时候是本人无法及时提供),签署生效的合同会带来很多麻烦,比如错过当月投保以致无法上班、没有工资等,没办法想到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关系建立起始日期以正式出勤日为准”这样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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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竹
2010-7-15 15:57
这种情况有待商榷,而且你讲不是太清楚。
你说员工本人无法提供资料导致有的手续无法办理,使合同纸面生效日晚于员工提供劳动日,但是为什么不能所有资料准备好了再签订劳动合同呢?只要签订合同,员工就要提供劳动,不存在在办理档案关系时员工不提供劳动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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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owliu柳柳
2010-7-15 16:03
我也觉得楼主还有解释的更清楚一点
劳动合同签订了,再去办理劳动关系,如果错过本次的投保时间,下次不能补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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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rry
2010-7-15 16:05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楼主说的问题是可以按法律规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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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xu
2010-7-15 16:31
谢谢大家指点,再把背景介绍一下:我们正常情况下投保成功才会安排上班并签合同,所以希望本人将保险关系先转过来,而保险关系要随档案一起转移,也就是说企业还必须去档案馆开具提档信,本来这都无所谓,但现在人保局最新规定企业必须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档案馆才给开具提档信,而就业登记时就要企业把合同签完,所以我们只能想办法适应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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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书
2010-7-15 17:12
这公司挺不错的,先给上保险,再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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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着玩尿泥
2010-7-15 19:48
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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