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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

2014-4-11 15:37| 发布者: 北京劳动法律师| 查看: 277| 评论: 0

摘要: 就业歧视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 ...

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在我国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长相歧视,乙肝歧视,属相歧视,宗教歧视、种族歧视等等。

职场权益:平等就业权

典型案例:

2012年6月,大学毕业生王某开始求职,在网上看到某民办培训学校招聘行政助理的信息,觉得自己各方面条件都很合适,便投递了求职信息。但是等了10多天,王某也没接到面试通知,打电话询问原因,一工作人员答复称该职位只招男性,即使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考虑。

王某认为该民办培训学校因性别原因拒录属性别歧视,便诉请北京市海淀法院判令招聘单位赔礼道歉并赔精神抚慰金50000元。庭上,招聘单位放弃辩护权。招聘单位负责人张某代表学校当庭向曹菊道歉,称学校6000名员工中女员工占80%以上,之所以招聘“仅限男性”,是因当时该行政部门清一色女工,部门迫切招用一男工承担部门“体力活儿”。经法院调解,双方当庭和解,该民办培训学校将于今年12月30日前赠给王某30000元,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

 庭外,招聘单位负责人尹雄也表示,其实目前在中国,性别就业歧视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而且是经常见到,该单位也是支持女性能享受平等的就业权利,所以最后决定同意被告方最低3万元的赔偿要求,但是希望能够作为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一个专项的公益基金。案例来源(中国教育网络电视台)

法律依据:

《宪法》

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法》

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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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 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尤其擅长疑难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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