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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来揭发(一)!!

2010-12-20 08:40| 发布者: TOHEY| 查看: 242| 评论: 78

摘要: 下文中,就一些简单问题列出了职场中很多不规范的操作,希望大家就此展开讨论,找出劳法中对应的理据,一起来揭发这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操作。 每位参与回答问题的会员,只要有理有据,或者看似有理有据,都可以得到 ...

   

    下文中,就一些简单问题列出了职场中很多不规范的操作,希望大家就此展开讨论,找出劳法中对应的理据,一起来揭发这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操作。

    每位参与回答问题的会员,只要有理有据,或者看似有理有据,都可以得到版主的大力加分,5分起,不设上限。所有回答者除了被加分的奖励,还有机会获取法律小超人的勋章一枚。

   让我们从基础开始学习,让加分来得更猛烈些吧。


版面:劳法

规则:1、不得连续占楼

         2、编辑后不被纳入统计幸运楼层奖励

         3、言之有物,纯表情贴一律扣分

点评专家组安安的爸爸,董军律师,TOHEY,我爱书,洪七,歪脖子树,五自斋主人



额外奖励:含9的幸运楼层,额外奖励39分

意外惊喜:找到所有漏洞,并提出对应劳法里的依据的ID,就类似操作,如何防范风险提出自己的建议,回帖被专家评为A+的ID,均可获得“法律小超人”勋章一枚。   [attach]231852[/attach]





入职管理:



A08年毕业,那时候的工作还不是那么难找,但是也不太好找。正是出于对未期就业市场的恐惧,小A在毕业前就与一家来学校招聘的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


这份协议虽然让小A的心踏实了,但是也隐隐的感觉不太满足。同学都说,牵只驴再找马了。但是小A心里又很胆怯,为什么呢?因为协议上说如果小A毕业后没有去报到,可是有2000元的赔偿啊。为这个,小A一直没有太敢去找别的工作,2000元,对她也不是个小数目啊。



于是,虽然有着更多的期待,但是小A还是在6月份去这家公司报道了。


该公司是个有着7000多人的大公司,既来之则安之吧,小A报道当天就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在该公司,试用期不叫试用期,叫见习期,而且长达1年。合同签订后就被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收走了,小A再也没有看过那个合同一次。一并被收走的,还有小A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小A不记得其他条款了,但是,对违反合约5000元违约金,服务期限每年2000的赔偿条款,小A记忆的很深刻。于是小A的负担又沉重了。


A的职位是助理翻译,具体没有什么岗位描述,没人告诉她应该干什么。当小A自己推开办公室的门时,里面竟然空无一人,对面的人说,你们部门都出差了,领导也是。小A连自己该坐那个座位都不知道。面对新环境,新工作,小A很茫然。


刚入职一个星期,同期来的小B一直没有上班,原来他一直不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签订就业协议为死活不放人,后来听说小B还是赔偿了2000元才走人的。


签订合同后,公司安排大家在其附属医院统一做了体检,一起来的小C,后来听说因为乙肝大三阳,被公司释放走人了,大家戚戚然,还好大三阳的不是自己。


公司给新入职的大学生每人发放了1000元安家费,不过发放的时候已经说了,如果服务不满6年,这个钱是同违约金一并退还给公司的。


公司没有什么入职培训,甚至也没有人来介绍下规章制度制度之类的事情,更没有发什么员工手册,但是小A不知道要了解这些,只知道,先工作吧。



在小A的入职期间,相信大家都看到了该公司很多不规范的操作。请大家针对该公司的不规范操作,发表自己的看法,一起来揭发不法行为吧?同时,对入职期间,公司如何更好的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也请大家提出自己的看法。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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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幸福飞娃娃 2010-12-20 08:39
先把沙发占上
——————————————————————————
1、为期1年的见习期严重违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小A已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是试用期,不存在见习期一说。
2、小B违约金违法。小B已到公司报到,协议自到公司日,自行废止。
3、签订合同前,必须进行体检。
本帖最后由 幸福飞娃娃 于 2010-12-20 09:35 编辑

引用 乖巧猫猫 2010-12-20 08:45
板凳板凳~~
先罗列了一下该公司存在的问题:
1、一次性签订6年合同,试用期一年,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2、合同全被公司带走,这不应该是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全被没收,留复印件就可以啊;
4、无相关的入职培训;
再考虑一下下撒,嘿嘿
本帖最后由 乖巧猫猫 于 2010-12-20 09:40 编辑

引用 五自斋主人 2010-12-20 08:59
都不回帖?难道在等8楼回完之后再抢9楼?
一看,本主人竟然也成为“砖家”了,虽然排名最后一位,呵呵
俺可不可以讲?
要不,咱就先“抛砖引玉”了?
1、就业协议 VS 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签订、试用期、保管问题等
3、押证件、安家费等相关问题
4、因病解除合同问题
其它的法律问题………………

希望大家也就此谈一谈此公司在整个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能够提出具体的的改善建议,那就最好了。


引用 风雨竹 2010-12-20 09:02
我也占个位置吧!
简单地扫了一眼,明显就是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各执一份的,但是企业却全部收走了,这明显违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另,单位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收走扣押也是违法的。
引用 31号 2010-12-20 09:06
1、公司和小A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各执一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不应当收走小A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公司和小A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服务期条款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4、公司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了乙肝大三阳体检,并以此为理由辞退小C的做法是错误的,违犯了我国的强制性规定。
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等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新规定明确要求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还明确规定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并大大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引用 zwjthr 2010-12-20 09:08
好复杂,我对劳法不精通,期待有能力之士回答,期待分享。
引用 yolanda_lu 2010-12-20 09:20
占位,待审核结束后过来动脑筋
引用 31号 2010-12-20 09:23
就业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可以约定违约金。小
B没有来公司报到,故其尚未与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约金的。
引用 gufeng_1028 2010-12-20 09:24
占个位置,先写一些,抛砖引玉吧。
1、毕业生的三方协议,即就业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应的,如果双方在上面明确规定了赔偿金额,那么任何一方违约是要给予对方赔偿的。当然,我们公司在操作过程中,是确定了公司给予学生的赔偿,没有要求学生给予赔偿,原因在于,学生尚未接触社会,对公司及岗位并不清晰,如果强制学生到公司来上班,公司是需要支付大量的培训成本及相关人力成本的,所以我们不会用这个来限制学生,希望学生能够自主选择。
2、一年的见习期是有些不妥当的。其实很多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就是在走法律的一个擦边球,学生在尚未毕业,没有拿到毕业证以前,还不能算是一个独立承担责任的毕业生。所以这个阶段应该是可以以见习生或者实习生来定岗的,但是学生拿到毕业证之后,应该按照正常方式签订劳动合同。
3、扣押证件及金钱抵押肯定是不合法的;
4、公司体检,对于大、小三阳,目前的规定应该是,不是特殊岗位(如:食品类岗位)是不能用这个做限定条件的,如果公司岗位有特殊要求,公司可以在做传染性的检查,如果不具传染性,不能以此理由作为辞退条件;
5、新员工培训和入职引导是企业的责任,在实习期内,应该做详细的指导。
公司在操作过程中,有很多违法的行为,而且公司对毕业生的培养和重视程度也有很低。
简单先写这些,后面想到再补充 本帖最后由 gufeng_1028 于 2010-12-20 09:27 编辑

引用 snxxzzz 2010-12-20 09:38
首先:约定的见习期即试用期过长,违反劳动合同法
2、见习期的工资过低,(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的工资的80%或者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没有约定工资,
4、没有给劳动者劳动合同
5、扣押毕业证书等证件
6、违约金约定违反(2008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个项目可以约定违约金)
7、就业歧视
8、规章制度没有告知
引用 夏日时光 2010-12-20 09:38
第一: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家国企把合同文本全本放在公司确实不妥,另外小A的法律意识不强;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这家国企公司收走小A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实属不对
第三:对于大、小三阳这类疾病,不是特殊岗位是不能用这个做限定条件的,如果公司岗位有特殊要求,可另行规定!
引用 JINGGONGZHUZAO 2010-12-20 09:55
违法点有以下几个:
1.劳动合同有违约金.劳动法08年起规定,合同除培训外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劳动合同书中不再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是不允许私自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见习期可以有,但等同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案例中超过了一年
4.新劳动法规定,不得歧视乙肝患者和拒绝录用,案例中因为小C有乙肝而被拒绝录用,同时也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更违法了.
5.安家费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是作为公司的福利给的新入职人员,是不应该纳入违约金之列的.
6.新入职员工的岗前教育必须要有的,如果因为规章制度没有宣贯,员工出了问题公司是要负全责的.
7.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后,签字生效应各执一份.
引用 ly1987 2010-12-20 10:02
1.公司公开体检乙肝事项就不合法了,现不允许企事业招工对乙肝人群的歧视。
2.劳动合同签订完毕,自己一定要保留一份,以便不合法之时,仲裁的重要证据之一。
3.试用期限严重违返了劳动法。
4.薪资标准也应该有问题。
5.扣压毕业证,学位证原件,一定要去劳动局起诉。
引用 果果V 2010-12-20 10:15
1.合同是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企业不能扣押劳动者各类证件,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3.不能因签订就业协议为由要求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见习期太长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以乙肝大三阳为由辞退小C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6.安家费我也不知道这个问题,若是有专家帮我解答一下!
7.新员工入职,按照规定,是要有指引与培训的
嘻嘻。。。目前就知道这么多,如有错误之处,请帮我斧正



引用 shidi 2010-12-20 10:30
这个公司从一开始就出现了很多违法行为!!!   1、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小A可以毕业后选择去该公司上班也可选择不去,一旦双方签订就业协议,该单位就得在小A毕业后接受其入职。(小A还得带上报道证)如果小A毕业后不想去该单位上班,也可以选择不去。公司无权让小A付违约金。2、小A的见习期(试用期)为一年也是违法的。劳动法规定,使用其最长为六个月。3、试用期的工资问题,770元/月的工资是否低于相同职位的最低工资的80%,是否低于当地的月平均工资的80%。4、劳动合同应该是一试两份的,单位一份,劳动者自己保管一份,单位无权保管所有的劳动合同,更加无权收走小A的相关证件(学位证和毕业证),同时小A也不需要承担什么服务期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因为他不是从事什么高级岗位,只是一般的员工,只要他以书面的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他就可以正常离职。5、小A进入单位后对自己的岗位一片茫然,公司没有给小A提供培训和具体的岗位说明,也没有给小A提供工作所必须的办公用品。这也是不符合劳动法的。6、公司收取小B的违约金也是违法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能收取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然后正常离职,也不需要支付单位补偿金。7、还有就是体检的事,小C虽然身体有病,但是他如果没有影响工作的话就不可以随便开除他,该公司有违法不公正对待劳动者,歧视劳动者。8、1000元的安家费也无法成立,这1000元可以认为是对员工的福利,而不是特殊的培训,所以不存在什么服务期。所以如果小A离职,该单位也很难收回这1000元,更何况服务期费用。如果1000元是服务期费用也不能完全收回,得根据小A的服务期时间来看到底能收回多少。9、公司没有对小A进行入职培训,更没有给小A发放员工手册,小A也不清楚自己的工作,这样的话公司就违法了劳动法规定的必须得对劳动者安排培训和明确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小A也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离职。10、至于小A是否办理的正常的入职手续该公司也没有向小A明确说过。小A也不清楚自己是否已经交了社保啊之类的。
引用 anjingdeying 2010-12-20 11:36


1、小A报道当天就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见习期一年时间。这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试用期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时间,这个是违法劳动法的。
2、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正常的来说,应该是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按照这个比例来说,转正工资是862.5,应该来说,无论是试用期还是转正之后都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这个是不合法的。
3、合同签订后就被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收走了,小A再也没有看过那个合同一次。劳动合同应该是一式两份,劳动者本人应该持有一份,所以不给予劳动者是不合法的。
4、一并被收走的,还有小A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允许用任何名义没收个人的财物和证件的。
5、公司没有什么入职培训,甚至也没有人来介绍下规章制度制度之类的事情,更没有发什么员工手册。新员工入职,公司有义务对新员工安排培训,同时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劳动者可以视为不知道。即使违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 祖朝野 2010-12-20 11:54
都在抢冯9的回复吗?
引用 祖朝野 2010-12-20 11:55
1、就业协议。企业和在校学生签订的只能是一个就业意向协议,设置违约金完全没有法律依据。A不去报到企业也无法索赔。
小B违约金违法。小B已到公司报到,协议自到公司日,自行废止。
2、6年合同最长试用期半年。协议里没有明确待遇,试用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公司不应当收走小A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公司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了乙肝大三阳体检,并以此为理由辞退小C的做法是错误的,违犯了我国的强制性规定。
年2月10日,人社部等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新规定明确要求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还明确规定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并大大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c( f4 R' ~) |3
5、安家费,只能是企业给员工福利。没有索赔的条件,员工到企业来报到了,安家费就已经用于俺家了呀。跟违约金一样,入职动作以做完,就应该自行废止了。
6、没有员工培训,没有告知员工企业制度,员工有违规情况就不好界定了。
什么企业啊,还能做到7000人的规模。楼主的这个案例编得有点厉害。
本帖最后由 祖朝野 于 2010-12-20 12:59 编辑

引用 haoed 2010-12-20 11:55
1、就业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你没去报到,也不用赔偿的。后文公司是不得以就业协议的理由要求小B支付违约金。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试用期(文中称见习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3、公司不得以各种名义扣压劳动者相关证件。

4、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从文中可以知道公司约定的服务期是不存在的,故服务期的赔偿是无效的。

5、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即便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载有违约金条款的也是无效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该项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则解除合同是合法的行为。

6、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还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第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第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第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7、《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文中小C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以大三阳为由,解除与小C的合同是违法的。

8、安家费,这个不清楚,看看高手的说法

9、没入职培训,第17楼已经有详细说明了

10、还有...... 本帖最后由 haoed 于 2010-12-20 11:5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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