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次学习,发现很多人对见习期不太了解。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下: 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 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核定定级工资,《转正定级表》归入个人档案;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但必须明确的是企业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不得约定见习期。 (1)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某些特殊专业的毕业生,需要更长时间的锻炼,可在见习期满后由单位自行安排。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生疾病或因事不能坚持工作的,如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见习期应顺延相应的时间。见习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限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一级来定。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2)见习期间,工作单位要有计划地安排毕业生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锻炼。根据毕业生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今后的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每个阶段均要有具体的计划和要求。用人单位一般要有专人负责毕业生的见习,并选派政治素质较好、专业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见习生进行指导和帮助。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考核。 (3)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原则上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虚心学习,了解社会,关心改革,参加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生产和技术工作,熟悉本职工作的“应知应会”,掌握本职工作的规范和职责,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素质和独方工作能力。 (4)见习单位在毕业生见习结束时,应对毕业生进行考核。主要内容有:政治思想、组织纪律、群众关系、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本人写出总结,在自我鉴定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由基层工作单位做出考核鉴定,合格者予以转正,并将鉴定材料载入档案。 (5)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调动工作单位,根据人事部人发(1997)07号文件精神,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的。经毕业生主管调配部门批准在一年内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前及调整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见习期从到新接收单位报到之日算起。实行毕业生见习制度是对毕业生培养教育的继续,不仅有利于毕业生全面成长,而且也有利于用人单位更好地考察了解毕业生,合理安排使用毕业生。 注意事项: 见习期仅对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因为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有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期,否则没有任何法规依据 时间限制。国家对机关新聘用人员实行见习期时间也有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见习期为六个月到一年,一年是它的上限。 热点问题解答: 1. 《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关于见习期的规定,上网查资料后发现说:见习期是针对国家分配工作的毕业生才有的,现在没有分配的问题也就没有见习期了,这个说法对吗? 答:“现在没有分配的问题也就没有见习期了”,这个说法是对的,最少对于企业是对的。原因是:原作为见习期制度设立基础的行政文件(行政规章)已经失效,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了“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这个十分显而易见的,具有法律效应。目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都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来实行的,也不可能再按原计划经济时期的规定给你分配工作。同时,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企业要订立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现行的国家法律条文来办事,否则是违法行为。其超越《劳动合同法》私自约定的事项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那么既然作为原见习期制度的规章文件(注意是行政规章)已经失效,那么事业单位为什么又可以实行见习期呢? 答:那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数十年来的文件具有承袭性,最近全国性的事业单位工资文件即国人部发[2006]59、95、100号等文件等,仍然沿用了“见习期”这个称谓和叫法(而公务员又不称“见习期”,在公务员的工资文件( 国人部发[2006]58 号)中是使用“试用期”的称谓)。但必须指出,文件只在有行政事业序列的事业单位内有效,企业单位不可能套用具有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的文件。事业单位归属人事部门管理,而企业归劳动部门管理。在现行劳动部门的劳动法律和行政文件中,现已经没有“见习期”的说法。 3. “见习期是对转正定级为国家干部前的考查”,这个说法对吗? 答:这个说法是对的。原因是:见习期制度从来只针对有行政性质的单位(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企也享有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目前,见习期只在事业单位中实行。当然期满,事业单位会给毕业生向当地人事局报定行政级别,如办事员(十至十五级)、科员(九至十四级)、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等。 4. 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制度吗? 答:是的。根据仍然有效的《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制度。目前,事业单位的相关文件都沿用了这一规定(之所以仍然保持该对研究生待遇文件的有效,是因为事业单位内仍实行见习期制度,作为上游法规必须有效)。 5. 现在的“就业见习制度”是怎么一回事? 答:简单的说此制度非彼制度。根据2006年3月22日,人事部、教育部等联合发出《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就业见习制度”是为了帮助回到原籍的、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而推出的政策,类似实习制度。相关部门每年将组织没有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地参加见习,同时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