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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2010-12-24 15:16| 发布者: 陌上雪| 查看: 387| 评论: 5

摘要: TIP1: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标准 录用条件是试用期合格的两大标准之一。录用条件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员工“硬件”的要求,如年龄、学历、职称、工作年限、职业经历等;二是对员工能力与素质要求,如市场开发能力 ...

TIP1: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标准
录用条件是试用期合格的两大标准之一。录用条件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员工“硬件”的要求,如年龄、学历、职称、工作年限、职业经历等;二是对员工能力与素质要求,如市场开发能力、客户谈判能力、语言文字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这里要注意的是,对员工的“硬件”要求,往往是通过面试与职业背景调查来确认的。如果出现不符合条件的,或是直接放弃,或是放宽要求,破格录用。在员工如实陈述自己的“硬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录用,即意味着员工的“硬件”是被认可的。而员工的能力与素质,虽然通过面试与审查职业经历可以有初步的判断,但是,最终还是要通过试用期的表现来考察。因为不同的经营管理环境与企业文化背景下,对员工能力的要求与评价方式是不同的。

TIP2:试用期的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就是试用期合格的另一标准。事实上是录用条件中员工能力与素质的引申与量化,是通过具体工作的考核指标来体现的。如出勤率指标、业务额指标、工作管理指标、个人素质指标等。

TIP3:员工事先了解合格标准
员工应在入职前,充分了解录用条件与试用期的考核标准。而录用条件与试用期的考核标准是应由用人单位向员工告知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事先告知或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若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可提出异议。因为有些单位存在用工与管理的随意性,特别是针对试用期的员工,认为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为由就可以随意辞退员工。

TIP4:用人单位事先告知合格标准
用人单位若没有事先告知录用条件或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提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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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奕哥 2010-12-24 11:28
依雙方簽訂的合同為依據
引用 HR剑客 2010-12-25 09:59
在員工入職之前起草一份《崗位職責告知書》,其內容包括該崗位的崗位職責說明及考核標準要求,讓員工簽字確認。
引用 HR剑客 2010-12-25 10:06
曾有公司以試用期不合格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仲裁時員工提出“試用期合格的標準是什么?”結果用人單位無從應對。
引用 s80s1b27 2010-12-26 11:34
赞同楼主及楼上的各位
引用 1234ssss 2010-12-26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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