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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四大亮点

2010-12-26 13:11| 发布者: 陌上雪| 查看: 288| 评论: 50

摘要: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正式通过,依据该文件,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纵观整部条例,其最大变化在于四点。一 、扩大了适用主体的范围:1 、扩大了用人单 ...

20101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正式通过,依据该文件,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11日起实施。纵观整部条例,其最大变化在于四点。

、扩大了适用主体的范围:

1 、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范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原条例中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再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 、扩大了职工的范围。将原条例中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职工扩展到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修改了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范围:

1 、首次提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此举,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原工伤认定所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解决了部分现实中的问题。原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主要责任是在职工本人或是在机动车车主一方的,都能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当时的立法本意,原条例仅仅将“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作为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而并未将有关责任因素等纳入考虑范围。此举,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宽认定工伤的条件。但此举也不分青红皂白的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同时降低企业的竞争力。本次新条例,则通过“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七个字将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所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为“过错责任原则”。

2 、取消了“机动车”三个关键词。原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而新条例,将“机动车”三个字取消,此举意味着今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对职工造成伤害的都能被认定为工伤。

、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一改、一加、一减”。

1 、一改:原条例中犯罪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大家都知道犯罪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原条例的规定,则变相剥夺了因过失犯罪职工享受工伤的权利。因而这次新条例,明确故意犯罪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关于过失犯罪则不在此列中。

2 、一加:原条例中只有醉酒导致伤害不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条例中保留原规定,同时增加了吸毒的情形。

3 、一减:取消了原条例中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提高工伤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提高: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级伤残由24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27个月;

二级伤残由22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25个月;

三级伤残由20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23个月;

四级伤残由18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21个月。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由16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18个月;

六级伤残由14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16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由12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13个月;

八级伤残由10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11个月;

九级伤残由8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9个月;

十级伤残由6个月的本人工资提高到7个月。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提高: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09年为例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约为3435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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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TOHEY 2010-12-26 12:39
推荐阅读,感谢专家辛劳付出。
引用 vivixiaofan 2010-12-26 12:47
学习了,谢谢!
引用 spcchenyue 2010-12-26 13:50
实用啊,谢谢楼主,收藏了!
引用 fukaiyun 2010-12-26 14:15
还有一点,就是加大了社保基金支付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
引用 annyjoe 2010-12-26 14:48
我今天又进步了,谢谢!
引用 278933613 2010-12-26 15:32
学习了,前两天,公司有名同事下班途中过马路被车撞了。算工伤吗?
引用 陌上雪 2010-12-26 16:29
学习了,前两天,公司有名同事下班途中过马路被车撞了。算工伤吗?
278933613 发表于 2010-12-26 15:32
赶紧去申请工伤吧


引用 31号 2010-12-26 16:39
某日下班,员工张某步行回家,道路前方有一段凸凹不平,自己不小心摔了一跤导致轻伤,是否构成工伤呢? 本帖最后由 31号 于 2010-12-26 16:52 编辑

引用 s80s1b27 2010-12-26 16:58
9楼所说的不是交通事故,不是工伤
引用 周斌(阿斌) 2010-12-26 16:59
学习了,谢谢!
引用 hzml 2010-12-27 09:59
1 、一改:原条例中犯罪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大家都知道犯罪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原条例的规定,则变相剥夺了因过失犯罪职工享受工伤的权利。因而这次新条例,明确故意犯罪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关于过失犯罪则不在此列中。

2 、一加:原条例中只有醉酒导致伤害不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条例中保留原规定,同时增加了吸毒的情形。

3 、一减:取消了原条例中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3点,是否意味着违反治安管理作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作?这与第1点和第2点是否有点矛盾呢?

求高人指点。
引用 氢天 2010-12-27 10:06
不矛盾的。
引用 hzml 2010-12-27 10:33
楼主能详细解读一下第3点吗?
引用 氢天 2010-12-27 10:40
1 、一改:原条例中犯罪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大家都知道犯罪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原条例的规定, ...
hzml 发表于 2010-12-27 09:59



一共3个问题:
1、2011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除醉酒与吸毒外)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2、取消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与故意犯罪不属于工伤认定不矛盾。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是两个概念。首先,违反治安管理受到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犯罪被量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裁决机关是公安机关,而犯罪定性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除犯罪嫌疑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最后,违反治安管理受到处罚的行为都是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量刑行为的东东。
3、关于醉酒与吸毒,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特别注明,也就是说在取消治安管理伤亡事项后,遇到醉酒和吸毒造成自身伤亡但事后被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引用 hzml 2010-12-27 10:41
有点明白了,谢谢楼主。
本帖最后由 hzml 于 2010-12-27 10:55 编辑

引用 jijie.china 2010-12-27 10:41
感谢分析,谢谢
引用 surhwa 2010-12-27 10:48
好见解,如果工伤是第三人侵权造成,并且第三人已经赔付的话,公司还要给伤残就业补偿金吗?
引用 氢天 2010-12-27 11:21
回复 18楼 surhwa 的帖子


    两者都得  
   首先:两者依据法律完全不同,受害人第三人侵权索赔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而受害本体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不存在两者竞合问题。
   其次: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虽然未明确劳动者受第三人侵权是否可以获得双份赔偿,但由于第三人侵权后,受害人要求民事赔偿的请求权是独立的,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伤残补助金的权利也是独立的,因此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最后:劳动者即使向侵权人提出民事赔偿并获所得,也未增加其既得利益,同时未增加用人单位方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获侵权赔偿而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具体可能还要参加当地的地方规定。   

本帖最后由 氢天 于 2010-12-27 11:24 编辑

引用 氢天 2010-12-27 11:30
给你个上海支持双份的案例看看:
原告:杨文伟,男,汉族,33岁,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职工,住上海市宝山区庆安二村。
被告: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
法定代表人:谷忠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文伟因与被告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宝二十冶公司)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文伟诉称:原告系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职工。2000年10月16日,被告宝二十治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从事工作的原告头部砸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经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虽然原告所在单位宝冶公司按规定承担了一定费用,但原告的损害系由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20元、护理费9600元(每月800元x12个月)、营养费4800元(每月600元x8个月)、长期服用德巴金及弥凝片所需费用583 087.5元,被抚养人(原告之子,未成年)生活费52200元、被赡养人(原告母亲)生活费480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因伤残造成的收入损失161 616元(按受伤前平均工资1523元减现工资1005元计算26年)。
  [原告提供的证据略]
  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辩称:原告杨文伟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原告系因工受伤,其损失已得到本单位赔偿,现重复要求被告赔偿缺乏依据;原告享受工伤待遇,每月领取工资,要求被告支付其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缺乏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律师费均缺乏依据。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杨文伟系宝冶公司职工。2000年10月16日,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从事工作的杨文伟头部砸伤,致其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根据宝山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3年1月14日出具的伤情鉴定,杨文伟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杨文伟与宝冶公司发生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经仲裁和法院判决,宝冶公司已就杨文伟的工伤事故承担了一定的费用。根据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以下简称瑞金医院)的诊断治疗意见,杨文伟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根据司法部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杨文伟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杨文伟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523元,受伤后减为1005元。杨文伟之子张瑒皓出生于1996年10月24日,8周岁,系未成年人。杨文伟之母金玉琴出生于1948年5月3日,57周岁,系肢体残疾人。
  审理中,原告杨文伟表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赔偿权利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仍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杨文伟要求被告宝二十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根据司法部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杨文伟伤后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故其要求赔偿护理费9600元、营养费48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瑞金医院的诊断治疗意见,杨文伟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和弥凝片,宝二十冶公司应当支付相关费用。但瑞金医院上述意见,仅说明杨文伟需长期服药,并未明确服药期限,杨文伟亦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药物费用的原因,故对其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药物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文伟之子系未成年人,需要杨文伟抚养,杨文伟要求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52200元在规定范围内,予以支持。杨文伟母亲系肢体残疾人,亦需要杨文伟赡养,杨文伟要求被告支付其母生活费1万元合情合理,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杨文伟因被告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赔偿5万元数额过高,故酌定为2万元。杨文伟要求宝二十冶公司赔偿其因伤残导致的收入损失124320元,可予支持。
  据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0日判决:
  一、被告宝二十冶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文伟护理费9600元、营养费4800元、被抚养、赡养人生活费62200元、因伤残造成的收入损失12432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以上共计223 920元;
  二、原告杨文伟因伤残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的费用由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杨文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用人单位后期上诉到上海市二中院,但是依然是维持原判,支持双份。当然,我知道陕西那里是支持差额,因此具体你还要问问地方的,呵呵。 本帖最后由 氢天 于 2010-12-27 11: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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