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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分享王)每日一考:“Goyo87”隐婚能否被辞退?

2011-1-11 11:07| 发布者: 陌上雪| 查看: 496| 评论: 146

摘要: “Goyo87”和哈欠猪结婚后,因不愿意被字母目光骚扰,于是,辞去了字母公司的工作后,重新投入找工作的大军中。通过了某公司的初试、笔试、复试等流程后,“Goyo87”进入面试,在面试中,当公司的HRD“在路上的苦行 ...

Goyo87”和哈欠猪结婚后,因不愿意被字母目光骚扰,于是,辞去了字母公司的工作后,重新投入找工作的大军中。通过了某公司的初试、笔试、复试等流程后,“Goyo87”进入面试,在面试中,当公司的HRD“在路上的苦行僧”问及婚姻状况时,”Goyo87”出于对职场排斥已婚未育女员工的顾虑,回答“未婚”,并在被录用后在公司的入职登记表上如此填写。入职1个多月后,“Goyo87”发现自己怀孕了,因入职时间短,担心公司知道实情后可能会辞退她,便继续隐瞒公司,想过一段时间工作稳定后再跟公司说。但频繁的妊娠反应和由此引发的工作失误让“在路上的苦行僧”十分疑惑。经过调查,“在路上的苦行僧”发现“Goyo87”在入职前就已经结婚。因此,根据入职登记表和规章制度中记载的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在路上的苦行僧”向“Goyo87”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Goyo87”认为公司的做法严重违法,歧视已婚女职工的就业。


请问:公司如此辞退“Goyo87”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在明天下午公布,为了不受其他人解答的影响,本帖子设置为回帖仅作者可见,公布答案后再开放大家的解答.请各位筒子自行思考及解答,回答正确奖励10分,回答不正确,奖励5分,理由充分另外高分奖励,以上奖励,由斑竹颁发,嘿嘿)


PS:本讨论案例可能大多数人回答不正确。

本讨论案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也属巧合。

感谢领衔主演的Goyo87 、在路上的苦行僧。

感谢友情客串的哈欠猪、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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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月伤感歌曲--《北方女孩》:我那么不经意地把你梦揉碎 ,成为我一生要背负的罪......



有没有一缕阳光
温暖过你的卑微

有没有一个眼神

让你想起就心碎


梦的眼睛 染黑了

没有你的城市

我写着孤独的文字

读着你的颓废


有没有一片落叶

封藏在你的心扉

有没有一句话

痛得让你流泪


梦的眼睛 染黑了

没有你的城市

我听着心在哭泣

却不能把你追回


写给北方 那个回忆中的女孩

我那么不经意地 把你梦揉碎

你还没有盛开 就已经枯萎

化成一滴 千年不干的泪


写给北方 那个回忆中的女孩

你悄无声息离开 走得好干脆

那些被风儿 吹走的虚伪

成为我一生 要背负的罪


http://xbxzlilililidxxxd.info/mu20110101010.mp3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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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乖巧猫猫 2011-1-11 11:08
我要先占沙发,哇咔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只是提到该公司有这样的规定,是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了,如果签字确认的话,可以依据这条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是特殊群体,呼吁大家爱护女同志,如果无重大过失,大家就行行好了,能混就混呗~
本帖最后由 乖巧猫猫 于 2011-1-11 11:34 编辑

引用 陌上雪 2011-1-11 11:09
占位置先,我是北方女生,哈哈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隐婚,有时候是不得已的。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天王老刘都隐了很久了。

虽然是欺诈,提供了虚假信息,但是不足以影响合同的履行。

大胆的错一回吧。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11 12:31 编辑

引用 不吃韭菜 2011-1-11 11:13
占个近点儿的位子吧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需要履行自己的缔约告知义务,但是双方的告知义务又有所区别:
一、用人单位是主动告知;劳动者是被动告知;
二、告知的内容不同。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在劳动者要求了解其他情况时,用人单位也得如实告知;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范围仅仅局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

个人认为,是否已婚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更倾向于个人隐私。因此,劳动者无需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更不能以欺诈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本帖最后由 不吃韭菜 于 2011-1-11 15:30 编辑

引用 chengxinhong123 2011-1-11 11:14
隐婚对于职场生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单位在招聘时,明确把已婚者排除在外,为了激烈竞争下不易的工作机会,应聘者无奈中选择“隐婚”,从而获得了这份工作。那么,一旦被单位发现,单位能否以“欺诈”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从表面上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那么,隐婚情形下的所谓“欺诈”能否构成劳动合同无效?这个问题还有待考虑!~
  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说单位在招聘时排除已婚者构成就业歧视,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劳动者为实现就业而被迫隐婚,那么,法律规定中的“欺诈”是否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当然,如果单位认为具体岗位所需必须要求已婚者才能胜任因此排除未婚者,那就需要对该岗位是否确系非已婚人士不可,好好认定一番了。
  当然,如果单位在招聘时并未将录用范围“锁定”在未婚人士身上,而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出于自我保护以及保持工作竞争优势的需要,而自行隐婚。如果隐婚本身对工作毫无影响,似乎也无可非议。然而,其中的“隐患”在于,假如单位有朝一日仅对已婚人士实行某项福利制度,隐婚者在此种情况下“被迫”现身,不得已公开自己的已婚身份,“伪单身”一旦被揭穿,老板、同事们会怎么看?说不定此前还有好心人为你张罗介绍对象呢?关于这个人的人品、诚信、道德等问题,势必成为大家议论的话题。大家还敢信任你吗?

  总之,从法律上讲,欺诈的涵义不仅包括制造一种假象,还包括隐瞒真相。因此,对于隐婚一族而言,一旦有此行为,似乎无论如何都难逃“欺诈”的嫌疑。至于后果,仅是程度不同而已。
  所以,职场隐婚,慎而行之为宜,有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本帖最后由 chengxinhong123 于 2011-1-11 11:16 编辑

引用 摇曳的葵 2011-1-11 11:16
公司这么做是不合法的
但是G肯定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我想就算通过仲裁G可以留在公司
那么以后她将面临的工作环境也可以想象
离开还是最终的结果
引用 anjingdeying 2011-1-11 11:21
安爸很厉害啊 ,这么多案例进行分享。
首先个人认为在填写个人信息的时候,有意的隐瞒个人的婚姻状况,已经是欺瞒公司的行为,已经是属于违背了公司的规定,因为公司因此对Goyo87进行辞退是可以的,但是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抚乳期是不能辞退员工的,因此公司这么做是违法的
引用 曼舞丝竹 2011-1-11 11:34
不能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关于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必须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及部分与工作相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但在本案中,涉及Goyo87的婚姻状况(婚姻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上要求员工如实填写婚姻状况,侵犯了员工个人隐私权。
引用 义哥★ 2011-1-11 11:35
是不对,解除合同也得双方达成一至吧
引用 y2691691 2011-1-11 11:37
公司辞退Goyo87是不合法的。
(1)Goyo87属孕期女员工;
(2)Goyo87的行为虽属欺骗,但未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出发点是为了工作,而非获取未法利益。
引用 江南采莲 2011-1-11 11:38
公司辞退“Goyo87”是违法的
引用 linzi922696 2011-1-11 11:42
不可以辞退。
1、一个是就业歧视;
2、另一个是婚姻自由;
3、最关键的是公司不能以“入职登记资料不真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Goyo87 。公司入职要求填写的资料是跟工作密切相关的,她是否登记结婚跟她的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可以不告知。
引用 危机宝宝 2011-1-11 11:48
不能辞退Goyo87,因为Goyo87怀孕,虽然Goyo87入职时有欺骗行为,但作为用人单位也有审核不严格的工作疏漏。我国《劳动法》和明文规定了对妇女三期的保护,除非单位可以证明Goyo87不胜任此岗位,否则是不可以辞退Goyo87的。
引用 过往行者 2011-1-11 11:49
我觉得员工入职时如果所填信息虚假,且公司规章制度中又有明确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属实的属于违纪,给予解除合同处理,那么GOYO87被辞退公司就不违法,
引用 55992736 2011-1-11 11:50
思考案例之前
先讨论一下安爸爸暂时屏蔽回帖的做法,呵呵
其实,我觉得没有必要这样,有些人很有自己的主见和想法是不会受到别人的想法,有些人属于那种需要受到启发后能想到更深层次或者不同的东东
Goyo87隐瞒自己的婚育状况,肯定是不对的
现在很多企业都会在入职表中加上那条“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但是,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呢,还是只能作为对不知法的员工一种威慑?
而且作为公司招聘人员是否也有责任去对入职信息做背景调查与核实呢?
所以,我认为不可因此而辞退“Goyo87”
引用 小小香儿 2011-1-11 11:51
我觉得公司如此辞退“Goyo87”是合法的。
首先,因为“Goyo87”首先有错在先,她自己在入职前本来就不该隐瞒已经婚事实。
其次,在公司录取的入职员工后在入职登记表中也填未婚。如果他在单位认可她的成果后给予说明,也许这个公司会原谅她的。
最后,这个公司有规定,根据入职登记表和规章制度中记载的“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所以她当时不该这样做。
引用 斗焱 2011-1-11 11:55
不合法,因为“Goyo87”已经怀孕了。
虽然“Goyo87”的不诚实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并为给企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且是否结婚不能作为招聘人才的标准,何况人家已经怀上啦。
从另一个方面讲,“Goyo87”的想法也有情可原,只不过她的行为有些笨而已。
引用 marryzhou 2011-1-11 12:01
1.公司辞退员工依据员工严重违规是合法的。
但鉴于在劳动法中有女职工在三期内是不能随意辞退。故建议公司可直接跟员工协商解决此事。
1)因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已写明且已告知给该员工,则可判定属于严重违规,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不存在歧视已婚女职工的就业的说法。因为是员工欺骗公司在先。
3)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是不能随意辞退,故公司可从员工开始进入公司未告知真实情况,行为属于欺骗公司;其次,她的工作状态已不符合岗位的要求,建议她离职或者调整岗位调整工资,协商解决此事。
引用 风雨竹 2011-1-11 12:03
不可被辞退
引用 shan7806 2011-1-11 12:08
婚姻属于个人隐私,与工作本身并无直接关联,因此Goyo87的行为对公司并不构成欺骗,并不违反公司入职登记表和规章制度中记载的“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因此,公司无权辞退Goyo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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