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的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正式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中应包括社会保险。但是很多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迟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我认为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HR就会承担所有的用工风险。 以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情来说说为员工交纳保险的重要性。 在公司搬新厂房后不久,在整理仓库过程中,A某不慎从货架上坠落,当时就不得动弹。由于公司给他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在医院确定他的伤情后,我立即向劳动保障局报了案,并递交了相关材料并申请工伤受理。他住院期间所有的医药费都由公司垫付,将近2.5万元。 A某休养了三个月后,回公司上班。当然在他休养的这三个月期间公司照常给予他工资,共计8000多。 A某回来上班后工伤受理已经完成,我陪同他去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及等待鉴定书。最后A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材料都准备齐全后,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最终保险公司理赔了近5.9万元,其中3.5万是给A某本人的,其余的划入公司账户。至此,A某的这次工伤事件,不仅及时得到资金治疗保障,也并未给公司带来什么经济损失。 保他亦保我司。 经过这件事,我们更加重视保险缴纳,近期正打算为员工交纳团体意外伤害险。这也相当于是一种补充保险,一种福利吧。公司里的每位员工都平平安安那是最好了,但是万一出了什么意外,这损失远比缴纳的保险费多得多。 不管是什么保险,在交纳保险后,用工风险中的一部门便转嫁给保险公司了,而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我个人认为首先要看重售后服务,其次才是价格。 最近我在烦恼一件事,万一员工在一个月内(公司还没有帮他交纳保险)就发生意外了,这个风险该怎么避开。因为我们注册地和经营地相隔甚远,每月只在月初去办理一次保险。
PS:A某缴纳的保险为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
夏日时光: 之前我们公司也就是有位员工在进入公司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就发生车祸,由于人事工作的疏忽,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结果让公司和个人都蒙受了损失,所以呢,只要 ...
行者ace: 可以统一和计划控制一下新报到员工的报到日期;或者与保险公司商定签订一份长期合作协议,注明以收到相关信息(包括电子邮件或传真)即可自动入险,每月中的某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