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业务需要,将深圳子公司的某员工调到总部上海公司工作,该员工也同意调往在上海工作,劳动合同也随之进行相应变更。但在签字确认时A员工提出,因其是深圳户籍,且在深圳缴纳社保多年,要求其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继续在深圳公司缴纳。 如公司同意A员工的社保继续在深圳公司进行缴纳社保的话,有几个问题,请大家帮忙解答: 1.这样做是否合法? 2.公司和员工各会承担哪些风险? 3.员工如果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4.员工如果反悔是否可以上海公司未给其办上海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补缴? 5.是否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此内容? |